本报讯(记者 邓书恒)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都应安排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用人单位要按未休天数对职工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
《通知》指出,各用人单位要在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意愿,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部门,应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职工的年度休假信息和休假安排,在安排休假时间的同时,统筹安排工作或生产任务,做到工作和休假两不误,确保公共服务窗口的正常运行。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通知》强调,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或生产经营的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方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须按照规定对应休未休的职工按未休天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于单位安排休假、职工个人却不愿意休假的将不再给予补偿。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来源:石家庄日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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