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顾晓萍)记者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我省日前出台的《2009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11种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⑴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⑵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⑶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⑷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⑸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⑹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tujian.org
⑺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⑻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⑼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⑽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⑾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来源:石家庄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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