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地区消息 > 河北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9月1日起我省检察机关推行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改革
2009-08-31

基层检察院不再有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报讯(记者周远)从8月4日在唐山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自今年9月1日起,我省检察机关将推行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改革,即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nbsp;nbsp;nbsp; 自侦案件是指检察机关直接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等。据介绍,这次改革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进行的,旨在加强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的监督,解决自侦部门执法不严、立案质量不高等问题。改革推行后,县级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将由市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市级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将由省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届时,基层检察院不再拥有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
nbsp;nbsp;nbsp; 省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必须担负起自侦案件审查把关的责任,所有自侦报捕案件须经本级侦监部门审查并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再报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捕与不捕。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要注重排除非法证据,发现有案不立、不文明办案、刑讯逼供、在检察院搞监视居住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确保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公正。

tujian.org

来源:河北日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相关链接
    ·9月1日起我省检察机关推行自侦案件审查逮捕
    ·承德成全省首个“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
    ·梁滨在秦皇岛调研
    ·田向利走访慰问省政协港澳委员
    ·李长春登山海关话长城
    ·省政府通知要求:做好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防范
    ·我省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李长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增强民
    ·我省集中财力惠民生
    ·我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赴张承专题调研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