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王朝[WangChao]在外旅游。王朝[WangChao]母亲提供
案发日(2006年8月11日)王朝[WangChao]行踪的两种说法
河北青年坚称李刚[LiGang]栽赃陷害致其获罪入狱 在河北大学车祸案案犯李启铭被判刑的两个月后,其父亲李刚[LiGang](保定市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副局长)又陷入一起入室抢劫案件的质疑漩涡——34岁的河北石家庄市民王朝[WangChao]称遭李刚[LiGang]“栽赃陷害”入狱。 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华电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在侦查过程中,保定市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认为王朝[WangChao]在当天驾车从石家庄到保定实施了这一起抢劫,两个多月之后,王朝[WangChao]作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第二年12月10日北市[BeiShi]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朝[WangChao]有期徒刑13年,王朝[WangChao]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然而,王朝[WangChao]方面称,案发当天,他正在150公里外的石家庄市,不可能分身去保定作案。王朝[WangChao]认为,他入狱的根本原因在于一笔数百万元的工程款,其生意伙伴与保定市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副局长李刚[LiGang]联手栽赃陷害,抢劫案发地正属于李刚[LiGang]辖区。王朝[WangChao]和母亲不服判决,一再提出上诉、申诉,去年11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依据,一次性撤销了下属两级法院的三次判决,发回北市[BeiShi]区法院重新审判。 五年间,王朝[WangChao]案又回到了原点。 早报记者 陈良飞 发自河北保定、石家庄 3月22日下午4时许,四辆车身印有“法院”、“公安[GongAn]”字样的警车缓缓驶入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大门,一位戴着手铐的青年朝窗外一位等候多时的老年妇人大声疾呼,“他们还没给我裁定,他们还没给我裁定。” 老妇人只好一边安慰青年人不要激动,一边说:“他们现在不能把你怎样了。”进门手续办完后,四辆警车随即鱼贯而入。 这位青年就是34岁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民王朝[WangChao](音“招”),5年前入狱时在石家庄拥有两家公司,老妇人是他的母亲杨惠贤,至昨日一直为服刑1609天的儿子四处奔波喊冤。 质疑1:话单 通话清单遭法院否定 “移动公司调取的话单,盖的却是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刑警大队的公章,说明什么?原件呢?” 保定市北市[BeiShi]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6年8月11日12时10分许,王朝[WangChao]蒙面入户到保定华电小区居民陈英茹家,在对陈英茹暴力捆绑后实施抢劫,共抢劫人民币1.3万元,三星手机一部、项链、戒指数枚及XO酒一瓶。 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出具的一份据称是王朝[WangChao]的手机通话清单显示,2006年8月11日当天8时许,王朝[WangChao]的手机在石家庄桥东通过一次电话,之后就开车往保定方向出发,在上午11时之前,王朝[WangChao]已经进入华电小区,并且有十余次通话,然后在下午2时30分以后,王朝[WangChao]又开车走高速公路回到了相距约150公里的石家庄。 今年3月22日,李刚[LiGang]曾向杨惠贤介绍王朝[WangChao]一案的警方侦破过程。李刚[LiGang]称,当年,陈英茹回忆,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先后有四次通话,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正是根据这一线索,经过逐一排查,最后锁定了王朝[WangChao]。 “我们首先传唤的是保定的另一嫌疑人,他在作案时间内符合四次通话记录,后来排除了,当时他在上班。”李刚[LiGang]说,警方先是考虑保定本地电话,后来才发现漏掉了当天在保定漫游的手机,于是我们就去省里调取了资料,发现了王朝[WangChao]的电话符合受害人的陈述,“我们也排除过王朝[WangChao],会不会抓错了啊!但王朝[WangChao]的嫌疑排除不了。” 不过,警方出具的这份作为破案依据的通话清单来源存疑。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刑警大队在这份话单上备注称,“该话单系我单位从石家庄市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 王朝[WangChao]的辩护人在一审时就提出该话单没有加盖移动公司公章和经办人签名,不能证实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形式上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北市[BeiShi]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 杨惠贤则称话单是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伪造的,所以石家庄市移动公司才不给盖章。“移动公司调取的话单,盖的却是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刑警大队的公章,说明什么?原件呢?”杨惠贤说,北市[BeiShi]区人民法院王朝[WangChao]案原审判长在第三次开庭前突遭撤换,“当时他刚决定前往石家庄移动公司,把警方出具的话单带给他们看,核实是不是他们出示的。” 杨惠贤还质疑保定警方对于作案时间的认定。王朝[WangChao]案卷宗中,公安[GongAn]机关、被害人多次认定作案时间为12时10分至12时50分,但由李刚[LiGang]批示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注明的接警时间却是12时30分,刑警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上注明现场勘查于12时40分开始。更令杨惠贤奇怪的是,登记表上陈英茹报案电话和陈英茹讯问笔录上的联系电话竟然都是被抢的手机号码。 “如果是12时30分报的警,按照警方的话单,通话次数只有两次,而不是陈英茹说的三四次通话,更不是李刚[LiGang]说的四次通话。”杨惠贤说。 质疑2:串码 警方称王朝[WangChao]用过被抢手机 手机串码通常是15位,有的厂商会在后面加两位表示软件版本,但无论如何也不会出现16位手机串码。 在王朝[WangChao]一案的卷宗中,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刑警大队叙述了王朝[WangChao]被抓捕的经过,与李刚[LiGang]3月22日对杨惠贤表述有较大出入。 刑警大队称,案发后,该队于当日立案侦查,经对受害人被抢手机的串码(IMEI码,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由15位数字组成的“电子串号”,它与每台手机一一对应)进行技术分析发现13930111190电话卡于2006年8月11日下午2时30分32秒使用过被抢手机,该号码持有人即为王朝[WangChao]。刑警大队在10月31日晚将犯罪嫌疑人王朝[WangChao]抓获,并于次日从王朝[WangChao]一朋友处提取被抢手机。其法庭证言称该手机是王朝[WangChao]给他的。 “提取手机串码与陈英茹购买手机包装盒上的串码同一,现场酒瓶上的指纹与王朝[WangChao]指纹比对同一,均可证明该案系王朝[WangChao]所为。”刑警大队说。 警方出具的串码证据也被王朝[WangChao]的代理律师李波和杨惠贤质疑。李波称,即使按照警方出具的王朝[WangChao]通话清单,下午2时30分32秒,王朝[WangChao]使用手机的16位串码最后两位数是01,也不是陈英茹手机15位串码最后一位数8,说明通话单上的串码与陈手机串码不是完全相同的号码。 李波还称,通话单出现16位串码非常蹊跷,手机厂商有共同遵守的手机串码编码方法,手机串码通常情况下是15位,有的厂商会在后面加两位表示手机软件版本,但无论如何也不会出现16位手机串码。李波一再要求保定警方澄清话单来源,再现手机话单的调取过程,“否则足以认定公安[GongAn]机关伪造了话单上的16位手机串码。” 质疑3:指纹 酒瓶上就验出一枚指纹 “在王朝[WangChao]案一审开庭当晚,李刚[LiGang]、刑警王小龙等人就宴请了北市[BeiShi]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全体人员。 手机串码遭到王朝[WangChao]方面的质疑,该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据警方称是现场遗留的XO酒瓶上王朝[WangChao]的指纹也被王朝[WangChao]方面认为不能作为立案证据。 保定市公安[GongAn]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书绪论明确注明:2006年8月11日12时10分许……陈英茹家发生入室抢劫案……勘查中现场提取酒瓶一个,经显现处理,在玻璃酒瓶上发现指纹一枚,现将指纹及犯罪嫌疑人王朝[WangChao]的十指指纹捺印卡送到我处,要求鉴定玻璃酒瓶上的指纹是否为王朝[WangChao]所有。 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并未显示对任何可疑物或现场认为有必要的遗留物进行扣押或暂存备查。在一审法院庭审时,公诉机关未提交指纹的物证,也未提交现场提取扣押任何物品的清单。 北市[BeiShi]区人民法院王朝[WangChao]案原审判长(曹姓)证实,在首次庭审后警方提交了扣押返还XO酒瓶的清单。王朝[WangChao]方面直指两份清单是公安[GongAn]机关事后伪造的。 一审时,王朝[WangChao]向法庭提出,2006年9月28日,即案发一个半月后,他受朋友之托,在石家庄市裕园国会夜总会接待过保定来的自称来考察歌厅情况的三男一女,喝酒时接触过标有XO字样的酒瓶,左手中指上的一枚指纹可能留了下来。被刑拘后,他才认出,其中一个男子就是带队抓捕他的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刑警大队刑警王小龙。 不过,曹姓原审判长告诉早报记者,王朝[WangChao]案一审开庭当晚,李刚[LiGang]、王小龙等人就宴请了他们合议庭全体人员,当时,他和李刚[LiGang]是初次见面。他记得,吃饭的时候,王小龙表示和王朝[WangChao]吃过饭,但不是2006年9月28日。 昨天下午,针对是否和王朝[WangChao]认识及2006年9月28日在石家庄吃过饭的问题,王小龙语焉不详,未否认也没承认。 质疑4:作案时间 王朝[WangChao]当天在处理交通事故 王朝[WangChao]方面提供了石家庄市交管局事故认定书及包括交警等相关证人证言材料,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 在公诉机关检控之外,王朝[WangChao]方面提供了石家庄市交管局事故认定书、车损鉴定结论书以及包括交警、物价局工作人员在内的相关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王朝[WangChao]称,当天他一直在石家庄处理几天前的一起交通事故,全天都没有离开石家庄市,根本不可能去保定作案。 王朝[WangChao]方面称,当天一早,王朝[WangChao]就从家里出门领取验损单。另一事故当事人证实,验损时修理厂老板和王朝[WangChao]有扩大车损倾向,保险公司代表还向修理厂老板发了火,之后双方还交换审阅了车损鉴定的相关手续,签字认可。后来,两人去了石家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领取了车损鉴定结论书。 当时,王朝[WangChao]身上的钱不够交鉴定费,便就近找朋友孔令冲借了1000元钱,孔令冲身上带的钱也不够,又从其领导杜总那拿了钱在单位楼下交给王朝[WangChao]。当天中午,王朝[WangChao]还去了另一朋友赵铁铮家吃饭,两人还喝了酒,下午2时10分许,王朝[WangChao]与另一当事人几乎同时到了事故中队,一个多小时后拿到了事故认定书。 王朝[WangChao]的说法得到相关证人证实。修理厂老板钱城证实,当天验损后,他带着王朝[WangChao]去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事故点,还和工作人员打招呼说,“照顾一下,鉴定费能便宜就便宜些。” “出鉴定书的时间最多两个小时,一般一个半小时左右,我们一般8点半上班,中午到12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说,做事故认定书前须先做财产损失鉴定,否则民警不受理。 石家庄市交管局事故科桥西中队也证实,当天下午2时30分上班后,王朝[WangChao]二人领取了事故认定书,签字结案。 不过,一审判决书对于王朝[WangChao]方面提交的车损鉴定结论书、交纳鉴证费票据、鉴定清单等证据不予采纳,“不能否定8月11日12时10分许王朝[WangChao]在保定实施入室抢劫的犯罪行为”。 质疑5:工程款 家属指祸起工程款纠纷 王朝[WangChao]母亲称,当年因几百万元工程款与王朝[WangChao]起争执的李姓兄弟,与李刚[LiGang]是多年好朋友,是他们委托李刚[LiGang]报复。 在杨惠贤眼里,王朝[WangChao]被判入狱13年缘于一起工程款纠纷。她称,当年王朝[WangChao]与李姓兄弟二人一起合作做工程生意,为了一笔几百万元的工程款,双方曾有过激烈争执。杨惠贤说,据她了解,李姓兄弟与李刚[LiGang]是多年好朋友,他们的父亲当年在保定工作时是同事,为了这笔工程款,李姓兄弟委托李刚[LiGang]报复王朝[WangChao]。 在向河北省高院申诉时,杨惠贤还提供了一份署名保定市公安[GongAn]局民警的举报材料。该材料称,在李刚[LiGang]授意下,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将守法公民王朝[WangChao]抓获,“在审理期间,多次宴请区人民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工作人员,在起诉中许多地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硬是将王朝[WangChao]投入监狱。” “8月11日案发,11月6日是工程款放款的日子,王朝[WangChao]的两个合伙人在王朝[WangChao]被抓前找过我两次,说不给钱就逮王朝[WangChao],所以我认为王朝[WangChao]在10月31日被抓肯定和工程款有关。”杨惠贤说。 3月22日,在与杨惠贤的会面中,李刚[LiGang]表示,王朝[WangChao]案的办案民警和分局[FenJu]领导均与王朝[WangChao]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不认识。“主要办案民警和王朝[WangChao]之前也不认识”。在2006年的华电小区抢劫案发生时,李刚[LiGang]已担任保定市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副局长,主管刑侦工作。 对于王朝[WangChao]方面的指责,李姓兄弟称并不认识李刚[LiGang],他父亲工作单位是石家庄市公安[GongAn]局,从未在保定工作过。 李刚[LiGang]:我来后,刑警大队没办过错案 李刚[LiGang]为保定市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副局长,主管刑侦工作,本文根据3月22日李刚[LiGang]与杨惠贤会面时的对话整理 在侦办这起抢劫案当中,没有任何外界干预,也没有任何人为因素。我们只是依据公安[GongAn]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一步一步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 我们警方对受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王朝[WangChao]双方任何一方都很重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从办案民警到分局[FenJu]领导,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任何牵扯。我为什么要提这一点呢?王朝[WangChao]曾经提出和我们的民警在石家庄一起吃过饭,我们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经过核实,我们的民警根本就不认识他。 我们不可能有人为的因素,比如说我,和王朝[WangChao]有什么矛盾,有意见,有恨。我和他根本不认识,也就没有矛盾,不存在栽赃陷害他。王朝[WangChao]和谁有生意上的纠纷,我也不认识,我可以以我个人人格担保,不管将来判决怎么样,给王朝[WangChao]定罪和他生意上的纠纷完全没有关系,也没有任何人举报,完全是我们的技术手段发现的他。 王朝[WangChao]曾经说过他在XO酒瓶上面的指纹是我们盗取的,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不客观的。这枚指纹是我们从案发现场酒瓶上提取的,是由我们的技术人员提取的,我没到现场去。瓶子上的指纹确实是王朝[WangChao]的指纹,这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公安[GongAn]机关不但有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也有维护、排除嫌疑人的义务,作为公安[GongAn]机关来说,确定一个嫌疑人,要有充分的依据,另一方面也要寻找证据排除他的嫌疑,这是我认为的公安[GongAn]机关的两大职责,我们就是围绕这两大职责来开展工作的,这也是我们当时办案的思路。 我是2005年到北市[BeiShi]区公安[GongAn]分局[FenJu]的,从目前来看,我们分局[FenJu]刑警大队办理的大大小小案件每年有几百起,没有一起错案。我们也非常重视王朝[WangChao]家属提出来的问题,但对这些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去甄别。家属提出来的证据,我们也会非常认真对待、重视,我们侦查员按照合法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我们也会依法、实事求是地向法庭提供。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法院,我相信法院、检察院也会认真对待。 河北省高院一并撤销三次判决 1.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2010年4月26日,河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朝[WangChao]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该案由高院进行提审。 3.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裁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保定市中院再审开庭时未通知原审被告人王朝[WangChao]的辩护人到庭,程序有误。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保定市中院再审刑事裁定、保定市中院终审刑事裁定和北市[BeiShi]区法院初审判决,发回北市[BeiShi]区法院重新审判。 (编辑:S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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