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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征求意见 环评审批严重越权将被追责
2009-08-21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您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8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电子邮件:jjfgc@hnfzb.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8871。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稿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河南法制报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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