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弓庄村村民王梅菊接到法院关于其丈夫死亡补偿诉讼的再审判决书时,不禁潸然泪下。丈夫在施工工地遇害后,历时8年,10万元死亡补偿款总算有了着落。王梅菊满怀感激地说:“是检察院给我们主持了公道。”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999年,郑州市某建筑公司中标一个住宅楼项目,由邵书杰任项目部经理。施工期间,邵书杰聘用王梅菊的丈夫王国民协助看管工地。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0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王国民在工地值班时,发现有人盗窃工地材料,他追堵盗窃者时,被刺伤身亡。次日,邵书杰到王梅菊家,在亲戚和朋友的见证下,代表公司与王梅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向王梅菊及两个子女支付10万元补偿费,每月支付2万元,分5个月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邵书杰被撤销项目经理职务,之后下落不明。其间,王梅菊多次向该公司讨要补偿费,对方均以没钱推托。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1年11月,王梅菊和儿女以邵书杰和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惠济区(原邙山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3年7月28日,邙山区法院判决认为:邵书杰与王梅菊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但邵书杰以自己名义与王梅菊签订补偿协议属个人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邵书杰个人承担,公司没有参加也没有委托邵书杰签订该协议,所以对产生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邵书杰支付王梅菊及子女10万元赔偿,公司不负担支付款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该判决让王梅菊无所适从:邵书杰杳无音信,家里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她上诉后,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眼看补偿款没有着落,子女上学及家庭的经济压力一度使这位农村妇女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她于2005年初向郑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郑州市检察院指派惠济区检察院承办此案。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1997年12月,邵书杰作为该公司直属工程处代表人与公司订立了一份协议,该协议能证明公司赋予邵书杰工程施工管理的职权。王国民被害后,邵书杰代表公司与王梅菊签订抚养费补偿协议本身就是履行职责的行为,不需要企业法人的特别授权,更不需要公司对该行为的追认。另外,现场证人牛某、王某、张某等人均能证明邵书杰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承担偿还责任。邵书杰作为公司内设机构的代表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经提请,省检察院于2006年4月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改判该公司支付王梅菊及儿女10万元。(河南法制报 记者李向华通讯员卫东申荣长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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