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一起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由被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支付死者家属慰问金15万元的调解结果告终。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去年1月9日零时55分,洛阳市民窦某驾驶雪铁龙凯旋轿车,在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拖集团公司5号门口附近时。前保险杠、前脸右侧追尾撞至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装载机尾部,瞬间,轿车燃起大火。赶往现场的人员用车用灭火器灭火未能奏效,救援人员也无法打开车门,砸碎右车门玻璃,仍无法将车门打开。后消防车赶到才将大火扑灭。此时,接到报警的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障人员赶到现场,也发现车门均不能打开,经使用撬具仍然无效,后清障人员从轿车前挡风玻璃处翻入车内,发现窦某已被烧死在车内。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由于装载车司机无照驾驶,且被撞车后逃逸,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3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窦某的家人于2008年8月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将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和汽车销售单位洛阳龙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乘用车辆司乘人员安全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规定:9座以下的乘用车在碰撞后,不使用工具每排座位至少有一个车门能够打开。碰撞过程中,燃料供给系统不允许发生泄漏。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向受害人提供的车辆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龙飞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0万余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神龙公司口头答辩称,窦某是交通事故致死,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已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告应向其提出民事赔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车与装载机发生强烈碰撞,碰撞中损坏严重。原告请求赔偿的标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滥用诉权应予驳回。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龙飞公司口头答辩称,产品质量问题与经销商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神龙公司不能对车辆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正常情况的发生,提供自己可以免责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认定该轿车在制造方面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窦某被撞伤后不能得到及时施救而被烧死亡。对此,被告神龙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如果被告神龙公司直接承担后,龙飞公司不再承担责任。遂判决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27.9万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神龙公司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还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审判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大河报 首席记者任双玲通讯员高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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