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被称为“楼顶使用权归属河南第一案”的官司一审有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即业主诉请。业主不服,正着手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8月21日,章华江等人共同出资,和商丘市精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精泰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其开发的一处房产。在合同第十七条关于该楼宇屋面、外墙面使用权,楼宇及房屋所在小区命名权等款项的空白处,双方约定,上述权利归出卖人,但同时用手写体注明,临街外墙使用权归买受人。一年多后,章华江等人了解到,楼顶的使用权,开发商已转让给商丘市火凤凰公交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火凤凰广告)。2008年12月,章华江等人将精泰置业和火凤凰广告诉至法院,请求法庭确认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方”条款无效;确认精泰置业和火凤凰广告楼顶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报曾报道)。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理由是:该合同文本是制式文本,当事人无权选择,应视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物权法调整的是买、卖双方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发生争议时,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根据民法约定优先原则,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视为合法有效。(大河报 首席记者刘忠)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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