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巨额资金,几个农民多次向一信用社主任行贿,总金额达700多万元。该信用社主任收钱后,先后向几人违法放贷一千多笔,共3400多万元,导致2400多万元贷款无法收回。一审法院宣判后,几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昨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二审维持原判,几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8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人韩振平、郭海顺、常小庆、陈忠海、常正年均为农民。2002年至2007年3月,被告人韩振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向时任安阳县韩陵信用社主任李庆丰行贿等手段,通过冒用他人名义,编造虚假资金用途,以新贷款归还旧贷款本息、以揽大额储蓄后再贷款等方式,骗取韩陵信用社巨额资金后拒不归还。被告人李庆丰和时任韩陵信用社副主任的郑某,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明知贷款户逾期无力还贷、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和编造虚假资金用途的情况下,违法向贷款户发放贷款3400多万元,案发后,尚有2400多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去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做出宣判:被告人韩振平等人犯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分别判处韩振平有期徒刑18年,处罚金40万元;郭海顺有期徒刑16年,处罚金33万元;常小庆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25万元;陈忠海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23万元;常正年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庆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20万元;郑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处罚金5万元。判决对被告人韩振平等人的贷款诈骗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庆丰受贿所得及赃物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韩振平等人不服,并提出上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5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5上诉人为骗取贷款,向李庆丰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5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大河报 韩景玮 郭珍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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