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娟、实习生刘玉凤报道:日前,省环保局下发《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向江河、湖泊、饮用水源地排放剧毒废液或汞、镉等可溶性剧毒废液、废渣将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最高可罚50万元。此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将处以1万~10万元不等的罚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