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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明起实施 水利工程用地实行确权发证
2009-08-31

  本报讯 记者全来龙报道:明天起,《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据悉,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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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该《条例》提交二审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庆怀表示,我省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物权法》颁布后,如果不抓紧解决,法规中明确的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责任难以落到实处,将导致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甚至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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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条例》增加了一项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征用或者已划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征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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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例》还规定,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悉,截至2008年底,江西建有各类水利工程40多万座(处),其中水库9783座,占全国水库总数的九分之一。《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保护这些水利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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