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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积极赔偿 海东法院判定缓刑处罚
2009-08-26

   8月11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去年7月13日,马某驾驶登记在某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在行驶至平大公路145km 467m处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将正在行走的何某及其孙子撞到在地,造成何某孙子当场死亡、何某左臂3/4缺失致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及其孙子无责任。案发后,马某赔偿了何某相关经济损失8.5万元以及住院治疗费。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出院后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07559.7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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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审审理期间,海东中级法院经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调解,上诉人马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何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马某自愿赔付被害人何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赔偿款当场全部给付。被害人何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海东中级法院鉴于被告人马某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法律规定,将原审法院的量刑改判为: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作者:余慧玲 田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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