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轨交一号线上海体育馆站发生一起伤亡事故,一名男性乘客在上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列车之间,列车启动后该乘客被挤压坠落隧道不幸身亡。因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方案协商不一,死者母亲曲老太一纸诉状将地铁运营方、主管方及屏蔽门出售安装方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
日前,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万余元,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屏蔽门出售安装方不承担责任。
原告家属认为,乘客遭遇不幸,是因为他在地铁列车未启动时已经被夹在屏蔽门和列车门之间。因为地铁与屏蔽门之间有约28厘米间距,而屏蔽门底部10厘米高处被设计成与地面呈45度倾斜结构,使人无法站稳,所以列车启动后发生惨剧。如果地铁运营方等有关部门能在车门和屏蔽门之间安装紧急制动装置让被夹的人及时逃生,或者列车驾驶员注意观察,列车站台服务员及时发出警报,列车不启动的话,悲剧就会避免。家属同时认为,地铁屏蔽门的设计安装也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事故的发生。
申通地铁股份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是地铁的资产主管方,地铁运营事项由地铁运营公司独立负责,因此不同意赔偿。而地铁运营方则辩称,地铁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安全可靠,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在死者一方。运营方还认为,地铁屏蔽门上都贴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列车蜂鸣器响、门灯闪烁,禁止乘客上车。但这名乘客却违反乘车规定强行上车,导致悲剧发生。此外,被告还表示,屏蔽门系统是安全可靠的,没有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地铁列车是一种高速公共交通工具,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地铁运营方对乘客的安全警示和教育、警示讯号不合理,疏于对驾驶员和站务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和事故紧急处置应急能力的培养。此外,地铁运营方也未能证明由于乘客故意强行登车造成伤亡事故。申通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的资产所有者应当对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屏蔽门的生产企业是根据地铁运营方的要求来设计、生产、安装站台屏蔽门的,而本次纠纷是由于地铁运行事故所致,因此屏蔽门的生产企业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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