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地区消息 > 上海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7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冲动权"
2009-07-31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

  假如后悔权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之内,将是巨大的司法进步。不过,须厘清的是,消费后悔权并不是“消费冲动权”。

  消费后悔权是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后悔”的可能性建立在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侵犯”的基础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启用消费后悔权来保护自身利益。譬如网上交易和商品房的销售,因为是远程交易和“预支付款”,当商品到手之后消费者发现其质量和价格,并不如宣传的那样“出色”,消费者选择退货,正当诉求可受法律保护。而在消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冲动式消费行为等,则不属于消费后悔权适用的范畴,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单方面地任意撕毁合同”。

  消费后悔权法定化,应有诚信化的社会基础。要推行消费后悔权,就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体失信或者集体失信行为,制定到位而明确的惩戒标准。

tujian.org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相关链接
    ·无线城市装上"移动芯"
    ·强迫新人脱衣当众表演 "闹洞房"
    ·世博场馆后续利用设想公布
    ·东航8月31日启动两岸定期航班 直飞
    ·上半年上海城市居民收入增7.6%
    ·厉无畏考察安亭老街
    ·上海多方协调化解难题,为世博打造高质量3G
    ·半淞园路社区确保世博工地"党建联建&q
    ·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举办十周年回顾
    ·校园信用卡沉浮引出的反思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