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办理手续的途径……对于操作上的一系列环节,市人保局作出了详细解释。
问:哪些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答:按照《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已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但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因工死亡的人员,其死亡当时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供养亲属。
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防止引发新的矛盾,《通知》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问:《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何规定执行?
答:《通知》实施后,不论老工伤人员是否办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手续,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均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已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的老工伤人员,其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外),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
■未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费按工伤事故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问: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如何结算?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不再采取用人单位和基金各分担50%的做法,改由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的范围。
鉴于《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周期是按自然年度确定,即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因此,《通知实施前(2009年1月1日—6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与用人单位结算,按《办法》规定全部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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