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市司法局、市律协分别指派专人,共同起草《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同年12月23日,该办法由市政府发布,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地方政府规章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直到1996年《律师法》颁布施行后,方才随之退休。
《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对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如第27条规定了律师依法执业权:“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涉或者威胁其行使合法权利”。第28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应当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予提供的除外。”第31条还规定:“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市律师协会可以请求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这些规定为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
沪北律师事务所原副主任陈惠中律师担任1件受贿案被告人的辩护人,1994年12月间,宝山区检察院向该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认为陈在收集证据上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予以纠正。1995年5月间,区检察院因为证人前后证言不一致,认定是律师唆使证人作伪证,随即将陈及2名伪证者立案侦查,并在将陈逮捕后开始向2名伪证者搜集陈的“罪证”。在这样情况下,2名伪证者为保住自己,将全部责任推到陈的身上。同年5月29日,宝山区法院以伪证罪,判处陈有期徒刑7个月(陈自被拘留至取保候审共达7个月)。
市律协领导听取宝山区司法局介绍此案后,决定将情况向市司法局党委汇报,坚决要求转报市委政法委,提出不能因被告人翻供,证人作了假证,就简单认定是律师起了不好作用。除为陈落实富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外,又组织律师旁听法院开庭。针对此案,市律协3次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刑法学专家共同进行专题研讨,一致认为陈不构成伪证罪。随着案情的发展,市律协支持陈提起上诉,为他安排上诉的辩护律师,并再次书面报告市司法局党委和市委政法委,请市委政法委派人对陈案进行审查或再次组织讨论,以便作出正确结论。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市律协王文正会长、副会长、理事及律师百余人参加旁听。1998年3月20日,市二中院认为陈的伪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宝山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同月26日,宝山区检察院决定将此案撤销。陈案历时将近三载,市律协始终坚定不移地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作出努力,深为广大律师所称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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