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集体合同资深专家谈育明就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若干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什么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谈育明: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组织或行业企业代表,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最低幅度、同类工种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各工种及岗位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职工培训制度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是与党委、政府及社会力量的重视、支持、协作分不开的,请问,在这方面下一步工会将怎样继续推动形成齐抓共促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格局?
谈育明:《指导意见》中要求,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争取人大、政协加强履约情况执法检查。着力推动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助政府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紧紧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深度采访上海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具体体现在:通过下发文件、制定规则进行引导和规范;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协同运作;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工作,合力抓骨干培训,一起培育典型经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联合评选50家“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示范单位”,编写了“工资集体协商手册”,帮助和指导基层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记者: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义何在?
谈育明: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有利于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广大小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同行业企业和职工共同利益的重要措施。
深度采访上海各街道、乡镇内的餐饮服务业、纺织建筑业等所属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组织程度低的状况,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
在这些企业中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会和职工都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致使这些企业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和阻力都很大。
实践证明,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大量小企业工会在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上海市总工会会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联手,积极推动本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一些进展。据统计,截至2009年上半年,本市共签订了104份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288个、覆盖职工245911人。
记者: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首先明确协商主体,请问应如何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主体?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重点范围是什么?
谈育明: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来确定协商主体:一是可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还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表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考虑到工商联与众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的特点,工会进行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不应仅限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是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这样规定,为各地创造性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发展空间。
深度采访上海工会在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过程中,加快了行业工会建设,建立行业工会、区总工会行业工会工作部、街镇总工会行业工会工作部的三级平台。
近年来,上海相继在纺织、轻工业、环卫、新闻出版、商业、城市交通、信息化和宾馆业等建立了8个行业工会。不少区县总工会也在辖区内组建了若干行业工会或行业工会联合会,职工方协商主体明确。
而企业方的协商主体和协商代表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有企业联合会组织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由企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推荐协商代表;二是由所在区域的工商联、外商投资企业联合会、商会、私营企业协会推荐,征求各业主意见后产生协商代表;三是由区域的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企业主牵头,召集各企业主通过民主推选后产生协商代表。
记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必定是要覆盖某行业的所在企业的,请问工会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和劳动定额制定的标准应是什么?
谈育明: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把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重点,更加体现出产业特色,更加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实效性的目标。《指导意见》明确了劳动定额制定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从而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的政策依据。
深度采访为了提高行业集体协商的质量,上海在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中注重“三确定、三保障”:针对最低工资保障线不能维护行业内全部职工的经济权益,把确定行业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保障职工收入;针对劳动定额偏高而引发的超时加班加点现象,把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作为维权重点,保障职工休息权利;针对不同社区、不同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行业工资最低增幅,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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