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2010年力推的公共租赁房方案已初步成形,目前正在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从中不难看出,上海公共租赁房政策已现基本框架,不出意外,预计今年下半年可在部分区县开展试点。
业内人士表示,政府对楼市的调控一方面从信贷环节下猛药,达到短期内抑制需求的目的,但要从根本上引导楼市健康发展,仍要从增加供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来形成立体供应机制。公共租赁房一旦在上海全市推开,将明显减少中低端购房需求,对楼市形成中长期的调控效应。
有进入,就有退出,不论是经济适用房的租赁房源,还是公共租赁住房,如何设立科学有效的退出机制,是该住房保障制度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否则只进不退,再多房源都不够,制度将面临难以为继的窘境。
在“租赁管理”这部分中,《意见》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一般应使用《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定,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人应与用人单位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同时,根据《意见》,“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进行租赁管理,按约定应退出而不退出的承租人,可由用人单位协同督促退出,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退出的,应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诚信记录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包括: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购买住房或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等。
同时,《意见》提出,市区(县)应建立上海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同时与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系统相连通,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对上述种种,有政府人士表示,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首先必须要建立一套审核机制。“虽然初步方案规定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相关运营机构审核,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还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但审核周期、监督管理等能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是退出机制能够起效的关键。”该人士认为,如果退出机制失灵,制度很难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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