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公有住房养护和修缮水平,确保住房安全。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4月1日起适当调整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幅度为:成套独用住房提高15%;成套伙用住房及非成套住房提高10%。
此次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2001年租金标准执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优抚对象和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仍按1996年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承租户租金不作调整,仍按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执行。
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