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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7月1日起正式施行《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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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勇
记者从自治区安监局了解到,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在我区施行。
自治区安监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对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行为,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西藏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共7章61条,分总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与管理和附则7个部分。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突出了五个特点,即: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和安全发展的理念;突出了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突出了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职责;突出了地方特色,将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实际工作经验和做法等写入《条例》;突出责任追究。同时,该《条例》确定了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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