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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赖所谓“宪法框架下解决西藏问题”谬论有悖于我国宪法框架
2009-04-30
:孙昭亮   达赖集团一再宣称,“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下解决西藏问题”,其立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本文运用法学基础理论,从五个方面驳斥达赖集团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下解决西藏问题”的谬论,有助于人们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达赖集团打“法律牌”搞“西藏独立”的真实面目。 ——编者   近些年来,十四世达赖在诸多场合反复宣称,不再寻求“西藏独立”,而改行“中间道路”,说这一主张只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内谋求“解决西藏问题”。 2008年11月16日,达赖集团散发了一份《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并称其完全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条款,“若能确实执行,可以满足西藏人民特别利益要求”.2009年3月10日,十四世达赖又将这些话语重复了一遍。粗听这些话,似乎达赖已经放弃了“西藏独立”,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真正从法学角度进行辨析,人们不难看出其荒谬。   一、达赖所谓“宪法框架下解决办法”的谬论有悖于我国宪法框架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宪法框架是指在宪法原则下的制度安排和原则边界。任何国家的宪法框架首先是宪法原则,即宪法是根本大法,其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其违背;其次是制度安排,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并对违反这个基本制度的行为作出法的规定,即所有的主客体均不得违反违犯国家基本制度;再次原则边界,即从根本大法的层次上宪法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母法”,所有法律都不得超越宪法的原则规定。从法学发生学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集中反映了国家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我国革命的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了我国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主要记载了国家的斗争历史和成就、建国宗旨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制宪目的、国家活动的指导原则等。我国宪法的几点基本原则是: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从这几条基本原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与大多数现代国家宪法相同,即反映一国当代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从宪法学看,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就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的基本制度主要有: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些制度的产生,是国家制宪对国情的判定,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我国宪法框架的根本性规定。   达赖集团用打“法律牌”的办法,提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内“解决西藏问题”,企图为“西藏独立”的阴谋带上一圈明媚的花环,但因其对当代中国宪法学的不懂,所妄称的种种理由不过是一大堆谬论而已。   二、达赖集团散布谬论企图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毫无疑问,这就是宪法以及基本法律的框架之一。而达赖集团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所谓的“本地方所有问题”,《备忘录》列出了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经济发展与贸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外来人的管理规定、与他国的交流等11个方面,并且要求“在相互关连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决的途径”,“不论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条款”。这其实是达赖近年来反复强调的“除了外交与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真正自治”等谬论的复制与翻版。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不同于一些国家实行的联邦制、邦联制。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因此,在我国宪法的框架内,根本就不存在地方可以和中央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规定。达赖集团的谬论再次将其野心暴露无遗。中央代表在接触商谈中对其代表提交的《备忘录》予以义正辞严的驳斥,即使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看,也是完全立得住脚的。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西藏与香港、澳门情况完全不同,半个世纪前就解决了驱逐外国势力,维护国家统一,改革社会制度等问题,根本就没有所谓“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自治模式可以套用的基础。达赖集团打着按照中国宪法框架的幌子,提出所谓“真正自治”,这本身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的歪曲。   三、达赖集团有悖于国家宪法框架的具体提法更为荒谬    达赖集团称“宪法对于自治地方在很多问题上认定具有制定法规的特殊需求,但是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却必须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多有阻碍”,“在真正实行自治方面,依照宪法第115条之规定,必须要遵循诸多的法规和章程,……因此自治的真实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落实”。达赖集团的要求不仅是“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而且要有独立于中央的“立法权”。我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有一定常识的人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往往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变通,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是法的规定。达赖集团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陈述要求由他们具有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这难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内所允许的吗?    达赖集团还提出,“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众所周知,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是中国元朝以来就形成的,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管理过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聚居地方。藏族同胞历史上分布在不同区域,归属不同的行政管辖,与各自所在地方的其他民族形成了紧密的社会关系,发展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充分尊重以上历史事实,综合考虑政治、经济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在藏族聚居地区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和10个藏族或藏族与其他民族联合的自治州,2个藏族自治县,所有藏族聚居地方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这些规定,从法学发生学的角度看,明显地是属于不可改动的框架性内容,而所谓“大藏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框架是根本抵触的,这哪里有半点在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呢?    四、达赖集团违反宪法框架企图制造民族隔离分裂国家    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各族公民都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这是各个现代国家都以法律承认的基本人权。而达赖集团隐晦地提出,“为了尊重自治的原则和理念,给予各自治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经济活动自主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言下之意是一旦他们的目的得逞,“大藏区内”的各个兄弟民族的居住权要重新予以甄别。这分明是要重演南斯拉夫解体时分裂势力搞“民族清洗”的残酷悲剧!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综合考虑历史沿革、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种因素的统一,不是单纯的搞民族自治或者地方自治。中国各个民族成员到西藏,西藏各族民众到其它省区,是符合我国宪法框架内各项法律规定的。达赖集团欲限制各民族相互依存、平等往来,实际上是想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是中国宪法框架的重要部分。达赖集团的谬论分明严重违反了宪法的大法规定,哪里有一丝一毫在宪法框架内的意思呢?我国宪法总纲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对这个宪法框架性的规定,达赖集团一犯再犯至今仍不悔改,这么严重的违宪言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框架内本身就是不允许的!   更为荒谬的是,达赖集团根本无视中央政府提出的接触商谈的重要原则,即必须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所谓的《备忘录》根本不谈西藏的主权归属,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达赖集团多年来反复宣称,“人民解放军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下的被占领国家。”这些事实充分说明,达赖集团谎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下寻求解决问题的言论,其实没有离开继续兜售分裂国家的主张。达赖集团似乎不知道,几乎每个主权国家都为反对国家分裂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近代法律体系较完善的美国就有一部实现统一的《反联邦分裂法》。当年美国《反脱离联邦法》的法律效果维护了美国宪法原则,为美国南北战争合法化提供了法律支撑。在此后美国更加注意在法律方面加强对分裂行为的约束,修订和完善了很多相关内容,更加强化了政府反分裂国家行为的职能。美国在1868 年通过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标志着美国二元联邦主义的终结,在维护统一和捍卫主权完整性上体现了宪法的框架性规定。达赖集团的智囊们应当把这个事实也讲解一番,好让达赖集团的所有人都知道美国的宪法也不能成为他们的借鉴,知道为什么美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不允许搞单一的民族自治。   我国目前反分裂的专门法律有适用台湾的《反国家分裂法》,但在所有反对分裂国家、维护国家统一这个立国的根本原则上完全适用于任何地方。中国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我国宪法框架内不可动摇、不可违背,也不可违反的实质性规定,完全符合制定宪法所必须的一个重要依据,即“宪法的框架必须反映一国当代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对此有异议,没有一个法学专家对此有异议。那些在幕后帮助达赖集团搞《备忘录》的智囊们恐怕忘记了这个宪法学的基本知识,致使达赖集团的谬论根本经不起法学理论的推敲。   众所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在中国古代疆域形成的过程中,各个政权都通过各种形式为建立统一的中国贡献过,各个兄弟民族都为形成今天的中国贡献过,这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客观历史事实,自古以来就生活在中国疆域内的藏族人民和各族人民一道为缔造大一统的中国共同奋斗的历史,特别是在近现代一同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历史,更是铁的明证。西藏地方自元代正式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以来,历经元明清和民国时期,长达700多年,中国对西藏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我国近现代的宪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都蕴涵了不割裂历史,将各个兄弟民族共同缔造统一国家的历史条件作为立法的依据。达赖集团《备忘录》对中国主权问题的回避,与其宣称的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寻求种种问题的解决是非常矛盾的,暴露出涉及到达赖在改善与中央关系的根本性问题上没有一点诚意。   五、达赖集团有悖于宪法框架企图恢复政教合一制度   自从现代国家普遍废除政教合一制度以来,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宗教依法予以管理,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达赖集团抛出的《备忘录》和“3·10讲话”,却仍然固守与世界文明进步潮流格格不入的本性,念念不忘老调重弹,说“宗教涉及西藏的根本问题”,“根据宗教传统管理寺院,研习和实践教法,根据宗教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不应进行干涉”。在现代国家法学基础上的宪法都基于宗教不得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原则,对宗教事务管理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现代法学普通原理对社会发展的体现,也是现代法学对人类文明进步的肯定。因此,任何文明进步的国家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予以法的规定,绝不允许宗教活动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框架符合现代国家的法律特征,对宗教事务的规定十分明确。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央政府出台的有关法规即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达赖集团和其起草《备忘录》的那些智囊们不可能不知道,但就是要抛出违反宪法框架的种种谬论,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因为事实清楚表明,十四世达赖流亡国外前是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总代表,逃亡国外之后,达赖家族又把持着流亡政府的所有大权,所谓的流亡政府其实就是政教合一制度残余的象征,他们的本性决定了要坚持政教合一制度。达赖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所谓“流亡藏人宪法”仍然把政教合一制度奉为圭臬,给予宗教种种特权,将达赖作为无上的人神,并且把恢复政教合一制度作为他们搞分裂国家罪恶活动的目的。他们多次把“流亡藏人宪法”的内容搬出来,试图以此向世界证明他们对中央坚持的理由是合乎西藏实际的,与他们一再宣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内解决问题的说法是吻合的。然而,这些谎言在经过充分辨析后,根本就立不住脚!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框架十分明晰地表明: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其违背;宪法的制度安排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并对违反这个基本制度的行为作出法的规定,所有的主客体均不得违反违犯国家基本制度。而达赖集团编造的谎言、散布的种种谬论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也经不起法学基本理论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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