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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民主改革与民族区域自治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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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宁
廉湘民博士
今年是西藏民主改革50周年,50年前的那场变革彻底废除了西藏延续千年的封建农奴制。让占人口95%以上的百万农奴翻身,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和公民政治权利,为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让广大藏族同胞通过选举,建立了自己的政权,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也与西藏50年来的每一步发展息息相关。
日前,我走进中国藏学研究中心,有幸与廉湘民博士面对面。他用详实的资料和生动的事例为我们阐述了西藏民主改革前后的历史真相,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确立的过程。
西藏的民主改革——不能忘却的3·28
今年的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的3月28日定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廉湘民认为,纪念日的设立其意义首先在于让人们牢牢记住它,特别是现在的年轻人;其次设立这一纪念日,则有利于揭示历史真相。
3月28日不过是短暂的一天,但对西藏而言,却意味着一个新旧社会的分水岭。1959年3月10日,西藏反动上层为维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悍然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3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奉命平叛;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以这一天作为标志,西藏开始了民主改革。通过两年的时间,彻底废除了西藏延续千年的封建农奴制,百万农奴翻身做了主人,获得了完全的人身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廉湘民说,经历过苦难,没有人愿意再回到那段黑暗的年代中去,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是西藏各族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
西藏的民主改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条件
廉湘民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具有两个前提。这两个前提分别在1951年和1959年得以实现:
第一,西藏必须在中央政府管理下,完全驱逐帝国主义势力。1951年,中央政府通过签定“十七条协议”,和平解放了西藏,彻底驱逐了帝国主义势力。“十七条协议”同时规定:对达赖喇嘛和班禅的固有地位不予变更,西藏各项改革必须实行,西藏人民如有改革的要求,可以与上层协商共同进行。廉湘民解释说:这意味着,一方面西藏进行改革,废除封建农奴制,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是必然要走的路;另一方面又允许有一个比较长的过渡时期。这实际也是中央政府做出的一个让步,希望西藏地方政府的上层能够自动的提高认识,进行改革。
第二,西藏必须实现人人平等,所有人享有公民权利。从1951年到1959年的八年时间,大量新鲜的认识进入到西藏,西藏的农奴和奴隶强烈要求改变封建农奴制度,一部分上层开明人士也愿意进行改革。但小一部分上层反动分子坚决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冲突产生后,上层反动分子发动叛乱,率先撕毁了“十七条协议”,要求西藏独立,脱离中国。他们的这种叛乱遭到了西藏人民、开明上层和中央政府的反对。廉湘民介绍说,经历了“叛乱-平叛-改革”的过程,西藏进入到了人民民主的社会。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了,同时也成立了西藏各级人民政权。这是一个标志,自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确立起来。
西藏的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法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
廉湘民说,在民主改革以前,西藏所有的政治场合是看不到农奴身影的。当时也不搞选举,参与政治的全部都是僧侣上层、世俗贵族。而广大的下层,他们根本就谈不上什么选举和被选举,一出生就注定要为别人无偿的干活,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
当时的西藏政权,其本质就是维护“三大领主”利益的政权。“三大领主”一方面通过宗教来维护他们的权力,另外还通过一些法律制度、司法手段来维护。廉湘民举例说,在旧西藏实行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涉及的都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就规定了人和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十六法典》中规定:人分三等九级,上上等人的价值相当于同体重的黄金,而下下等人的命价就是一根草绳。《法典》规定了每一个等级的人从出生就是如此,必须安于现状。作为一个下等人,天生就是要为他人服务、奴役。如果违反了《法典》中的规定,就要接受各种各样的刑法。
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整套法律体系,维护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秩序。《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到:首先,中央人民政府是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权益的,包括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有大量的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条文;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主要是教育、文化事业发展的条文;以及尊重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风俗的条文。归根结底,就是要采用各种手段,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廉湘民说,如果对照《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可以明确看出,过去的《法典》是维护那些占人口不到5%的三大领主利益的,而现在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维护西藏所有公民利益的法律体系,这也是西藏民主改革带来的一个根本性变化。
西藏的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穿社会发展
廉湘民说,西藏的所有发展,都是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息息相关的,是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础上的发展。从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一直到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央的关心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西藏自治区政府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有效地行使权力,带来了西藏今天的发展。
在实施这一制度的几十年里,西藏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廉湘民感叹到,那种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句两句话是说不完的。他通过例子对比解释说:西藏50年代的人均寿命是35.5岁,现在是67岁;在上世纪50年代以前,西藏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校,而今天,西藏建立起了自己的现代教育体系;50年前,西藏没有一条公路,更不用说铁路、航空,现在西藏交通四通八达;和平解放初期,中央代表去西藏,从北京到香港,再到印度,从印度进西藏,需要许多天的时间,现在从北京到西藏,坐飞机4个小时,坐火车两天两夜。这就是变化!
但是最根本的变化,还是人的变化——藏族同胞的变化!50年前人们打招呼会说:你是哪家的?现在人们打招呼是问:你叫什么名字?;50年代,西藏95%的人是跪着的,现在的西藏,100%的人是站着的;50年前,西藏人民只是一个物品,50年以后,广大藏族同胞真正的作为一个人,站在了养育他们的土地上。
廉湘民最后提到,西藏以前的贫困人口较多,那么民族区域自治政权所采取的措施更多是着重于脱贫。目前阶段,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主要的问题是增加农牧民的收入,提高西藏人民吃、住、行、用等各方面的生活质量。现在,西藏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安居工程,就是为了让西藏人民住得更好,过上现代化的生活。这些年,人们去西藏,感受到西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非常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西藏人民还会有新的要求,那么,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要满足人民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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