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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主改革50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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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9年民主改革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到1965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确立,民主改革5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证明,西藏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西藏社会全面进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从根本上确保西藏各族人民在政治上充分享有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进步,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所采取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依法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成为西藏干部的主体,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有一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发展和完善,实现了国家主权统一、人民当家作主和西藏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
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从根本上确保西藏各族人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充分享有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邓小平同志说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民主改革50年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在国家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根据西藏实际,先后制定实施了10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重点,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制定西藏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自主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我区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上均实现了重大飞跃,现代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一个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正展现在世人面前。
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从根本上确保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如今在西藏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全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教育体系,建立起富有民族特点的藏语言文学、历史、歌舞、绘画、藏医藏药等专业学科和专门学校,藏文授课得到不断加强。继承和发扬藏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国家投入巨资对西藏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收集、整理和抢救,使民族传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文物维修保护、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等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保障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西藏的全面贯彻落实,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每年的萨噶达瓦节、雪顿节展佛等各种宗教活动正常举行,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可以说,现在是西藏历史上宗教信仰最自由的时期。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西藏人民深切感受和体会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西藏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行使,体现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最具有优越性的好制度,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我们要按照区党委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努力开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为建设更加团结、更加民主、更加富裕、更加文明、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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