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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认识与决策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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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月红 旦增伦珠
50年前,西藏在平息武装叛乱的基础上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成为了新西藏的真正主人。回顾西藏现代史上这一深刻社会变革,无论是应当改革、暂缓改革还是边平叛边改革,始终是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的历史必然性与社会基础、时机与条件、策略与步骤、性质与前途等问题,并作出符合西藏具体实际的决策指导下开展和实现的。
西藏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性、社会基础与和平协商方针
“西藏是中国领土,西藏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人民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9年,在新中国成立前后,解放西藏被提上日程。解放西藏,就是把帝国主义侵略势力驱逐出西藏,使西藏回到祖国大家庭中来。当时,毛泽东一方面运筹进军和经营西藏事宜,一方面指示各方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任何外国势力染指西藏。1950年10月11日,他在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关于印度对西藏问题态度的报告上批示:“西藏是中国领土,西藏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人民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
对于西藏解放后的发展前途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在民族政策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949年9月30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宣告,中央人民政府将遵照《共同纲领》,“在全中国境内实施人民民主专政”。尽管当时西藏地方尚未解放,但《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不仅涵盖西藏地方,而且是适用于解放后的西藏建设和发展的。由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决定,《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西藏在解放后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建立人民民主的西藏。1950年1月20日,毛泽东授权外交部发言人就西藏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明确表示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基本方针,并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指出,“西藏人民的要求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大家庭的一员,是在我们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适当的区域自治”。
根据全国解放的形势和进军西藏的实际需要,中共西南局被确定担负起进军和经营西藏的主要职责。在酝酿和制定和平解放西藏政策的过程中,西南局由邓小平负责起草工作。他于1950年5月27日拟定了一份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条件的意见,其中提到“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西南局将这一意见报送中央审查。5月29日,毛泽东将“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改为“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由此从思想认识和政策上明确了西藏民主改革的社会基础,也从根本意义上规定了西藏民主改革实行协商解决的基本方略。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将这些内容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协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这表明,西藏解放后要实行民主改革是必然的,但何时改、以何种方式改,则取决于西藏人民的意志及其与西藏领导人员的协商。此后,毛泽东反复强调这一思想。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既统治又代表着西藏地方。因此,西藏实行民主改革,既要做好群众工作,又要做好上层反帝爱国统一战线工作。能否实现西藏民主改革的协商进行,关键在于当时西藏上层统治集团。1952年4月6日,毛泽东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在“要用一切努力和适当办法,争取达赖及其上层集团的大多数,孤立少数坏分子,达到不流血地在多年内逐步地改革西藏经济政治的目的”。这一指示进一步阐述了《十七条协议》关于西藏民主改革协商进行的精神:一方面,对达赖及其上层集团的大多数采取“争取”的方针,并把商量办事作为实现西藏民主改革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明确了西藏民主改革的基本特征,即“不流血”地逐步改革。
西藏民主改革的时机、条件与“六年不改”方针
“西藏的改革,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员们和寺庙负责人赞成,至少是他们的多数人赞成,才能进行。”“中央认为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是不能实行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也还要看情况如何才能决定”。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问题,中国共产党向来主张在坚持民族平等的基础上谨慎对待。这种谨慎立足于实际,强调改革要以条件是否充分和成熟为前提。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讲话时指出,必须谨慎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没有群众条件、人民武装和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这一讲话精神不仅强调了改革条件的必要性,而且注重改革条件的充分性,认为只有在这些条件成熟时,改革才有基础与保障。对于西藏也是如此。《十七条协议》签订的当天下午,毛泽东在与进军西藏的十八军军长张国华谈话时指出:“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
西藏和平解放之初,由于当时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十七条协议》不可能一揽子全部实行。1952年4月6日,毛泽东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比较西藏和新疆的情况后指出,西藏至少在两三年内不能实行减租,不能实行土改。他还就执行《十七条协议》强调,当时没有全部实行协议的物质基础、群众基础和上层基础,勉强实行,害多利少。他指出:“只做生产、贸易、修路、医药、统战(团结多数,耐心教育)等好事,以争取群众,等候时机成熟,再谈全部实行协定的问题。”
为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与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联袂到京,并提出希望中央帮助西藏人民提高生活水平。毛泽东于1954年10月9日与达赖喇嘛谈话时说,“要让西藏人看到改革有好处,才肯改革”,“要有计划地、逐步地创造改革的条件,如增强互相信任,培养人才,进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工作”。他强调,“西藏的改革,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员们和寺庙负责人赞成,至少是他们的多数人赞成,才能进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在北京、天津、东北、华东等地参观后,认为内地进步很快,而拉萨、日喀则还很落后,心里很着急。1955年2月23日,毛泽东在同他们谈话时说:“你们根本不前进,我们是不赞成的。我们欢迎你们进步,但是你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大家团结一致地搞工作。”
在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之际,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将要基本完成,邻近西藏几个省的少数民族地区业已开始或准备改革。中共西藏工委也认为,当时西藏已经进入一个可能进行和必须着手进行民主改革的新阶段,并提出要在昌都和日喀则地区实行民主改革重点试办。对此,中央于1956年9月4日指示西藏工委:“西藏实行改革的条件还没有成熟,我们的准备工作也绝不是一两年内能够做好的。因此,实行民主改革,肯定不会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也可能不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甚至还可能要推迟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去。”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西藏民主改革可能不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进行。这也就是说西藏民主改革至少在1962年以前,即6年内不进行,为此后确定西藏“六年不改”方针奠定了思想认识基础。同时,中央指出,等待不是消极的,必须从现在开始到进行改革这个期间,抓紧上层统一战线、培养藏族干部、发展党员和团员、扶助群众生产、尽可能地改善群众生活和逐步使自治区政权民主化等重要环节,努力作出成绩,为改革做好准备。
西藏“六年不改”方针,是毛泽东提出,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多次议论才决定的。它规定了此后一段时期内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消除了在西藏民主改革问题上的急躁和疑虑情绪,成为党的西藏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方针。
西藏民主改革的策略、步骤与赎买政策
“武装叛乱为我们提供了现在就在西藏进行改革的理由。”“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在民主改革以后不剥夺选举权,还可以做官。对少数民族中的地主应该宽一些。我们对资本家都是赎买政策,对他们应该比资本家更宽大一些。”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西藏上层亲帝分子和分裂势力组织的骚乱就一直不断,武装叛乱从局部蔓延,至1959年3月10日全面爆发,使得西藏“六年不改”方针不能再继续执行下去。毛泽东在确定西藏“六年不改”方针的同时,估计到了改革的另一种可能性。他指出:“如果受外国指挥的反革命分子不通过协商而一定要通过反叛和战争破坏十七条协议,把西藏情况打烂,那就有可能激起劳动人民起来推翻封建制度,建立人民民主的西藏。”西藏全面武装叛乱发生时,正在武汉的毛泽东于3月12日指出,照此形势发展下去,“西藏问题有被迫(这种‘被迫’是很好的)早日解决的可能”。5月10日,他在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代表团谈话时说,西藏民主改革的条件成熟了,“武装叛乱为我们提供了现在就在西藏进行改革的理由”。根据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的形势,中央于3月21日作出指示:“边打边改,叛乱地区先改,未叛乱地区暂时缓改”。由此,西藏民主改革逐步展开。
对于西藏如何实行民主改革,毛泽东在调查研究西藏社会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适合西藏实际的改革策略及其步骤,成为指导西藏民主改革的政策依据:
(一)以叛乱与未叛乱为基本界限,区别对待,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并相应地采取对叛者没收、对未叛者赎买生产资料的政策。
(二)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是充分发动群众,在农区反叛乱、反乌拉(徭役)、反奴役和减租减息(“三反双减”);在牧区除“三反”外,则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实行牧工牧主两利(“三不两利”);在寺庙反叛乱、反封建特权、反剥削制度和算政治迫害账、算等级压迫账、算经济剥削账(“三反三算”);在城镇反叛乱、反封建制度、反封建剥削、反封建特权和减租减息(“四反双减”);在边境“稳妥缓改”。第二步是正确划分农村阶级,分配土地,废除农奴主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土地所有制,满足翻身农奴对土地的要求。
(三)对未叛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的多余生产资料实行和平赎买。为准确把握西藏社会状况,1959年4月7日,毛泽东致信时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的汪锋,提出了一个要调查了解有关藏族人口、土地面积、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宗教和阶级状况等13个方面的提纲。不久,汪锋遵照指示,赴西藏同西藏工委一起研究西藏的基本情况和民主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这次深入农牧区的调查着重研究了对于上层的赎买政策,确定了赎买的对象和范围,并初步确定以上各项的赎买金额和支付办法。4月15日,毛泽东在第十六次最高国务会议上谈到西藏平叛问题时指出,西藏民主改革,“凡是革命的贵族,以及中间派动动摇摇的,总而言之,只要是不站在反革命那边的,我们不使他吃亏,就是照我们现在对待资本家的办法”。这就是要对未叛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实行赎买政策。根据这一政策,西藏工委于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执行赎买政策的具体办法》。根据初步核算,对未叛农奴主要赎买的生产资料为官家、僧侣和贵族三大领主全部生产资料的1/3左右,总值约6000万元。赎买一般采取由上登记、由下评定,赎买金分期支付的方法。到1961年8月底,西藏应实行赎买的2355户中,有2085户办清了手续,共支付赎买金1996万多元。
西藏民主改革以“三反双减”、和平赎买和分配土地为基本标志,于1961年基本完成。从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走入历史而一去不复返了。
西藏民主改革的性质、前途与“稳定发展”方针
“西藏社会制度经过改革,从封建农奴制度改变成了农民个体所有制,要安定一个时期”,“必须采取‘稳定发展’的方针”。
新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改革,是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步和从封建农奴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经阶段。对于西藏来说,封建农奴制度是其历史上长期落后的根源。西藏民主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农奴制的西藏改变为人民民主的西藏,由此决定了西藏民主改革的性质。
1954年11月22日,西藏工委宣传部提出了“目前西藏所进行的一切改革(包括将来的土地改革)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中央于1955年9月4日答复西藏工委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已成为我国各民族共同奋斗的目标,国内各民族也只有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有高度的发展。因此,在西藏进行的任何改革都不能不是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一部分。在西藏进行的改革,包括对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堪布会议厅进行的一些改革,在一定时期还只能是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中央既指明了西藏民主改革在整个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历史方位,又指出了西藏民主改革的民主主义性质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前途问题。特别是在前途问题上,中央进一步阐明了西藏民主改革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关系:其一,西藏民主改革服从于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为西藏将来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创造必要的条件;其二,西藏是一定要走上而且能够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其三,西藏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而通过自己的道路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但是,西藏完成民主改革之后,是否接着就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呢?在这一问题上,毛泽东认为,西藏在民主改革的基础上走向社会主义,是要有一个逐步发展时期的。1955年10月23日,他在与西藏参观团谈话时说:“现在不要去搞社会主义”,“将来的改革,也不能一下子搞社会主义,要分好几步走”。西藏开始实行民主改革时,毛泽东在1959年5月10日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代表团谈话中,回答“中国共产党为什么长久不解决西藏问题”时说:“过早了条件不成熟,这也和西藏的农奴制有关”,“现在西藏问题好解决了,第一步是民主革命,把农奴主的土地分给农奴,第二步再组织合作社”。关于西藏社会主义改造和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毛泽东一方面强调了西藏走上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指出了西藏从民主改革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发展阶段性。
西藏民主改革后,中央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制定了“稳定发展”的方针,而不是马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西藏农牧民个体经济的稳定发展,成为西藏此后一个时期的基本政策和工作目标。1965年9月,西藏百万翻身农奴迎来了西藏自治区的成立。从此,一个人民民主的新西藏在解放了的、自己当家做主的西藏各族人民手中建设起来,巍然屹立于世界屋脊。(作者简介:宋月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旦增伦珠,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社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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