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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万农奴解放对于世界文明进步的意义
2009-04-30
:孙勇   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12月2日通过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世界各国为了纪念这个公约的通过,将每年的这一天定为“废除奴隶制国际日”。这是人类社会对奴隶制度明文废止的一件大事。   1959年3月28日西藏发生了在中国、在世界文明史上都值得大书特书的伟大的历史事件,即伴随着平息叛乱而开始的民主改革,这场改革彻底改变了西藏的社会制度,使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和奴隶得到了空前的解放。   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文明有无进步,何时产生飞跃性的实质性变化,衡量的参照系不同,得出的答案虽然有所不同,但那些代表着规律性的、总趋势的事件,其共性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唯物史观认为:从有人类到现在,人类历史共经历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世界范围来看,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经历每一个阶段,也不是这五个阶段一定要顺序前进。今天,当人们从更为宽阔的视野看待西藏民主改革这一伟大历史事件的时候,更深刻地感觉和理解到人类社会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无不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不论其发展的具体进程如何,最终都是规律的体现,这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民主改革是西藏发展前进历程的必然,是中国历史进程20世纪50年代在地方区域的必然,也是世界文明进步总趋势体现在一个区域社会的必然。   这三个必然,体现在西藏对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上,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概括:   1、西藏的民主改革导致了百万农奴得以解放,结束了世界人类社会最后一个农奴制形态最完备、受压迫人口最多的区域黑暗社会的统治,使人类社会再也没有面积过百万平方公里、人口数量过百万的封建农奴制的区域社会。   2、西藏的民主改革导致了政教合一制度消亡,结束了世界人类社会最后一个延续时间最长,奉人神为圭臬的区域黑暗社会的统治,使世界东方再也没有面积过百万平方公里、人口数量过百万的政教合一的区域社会。   3、西藏的民主改革导致了“世界屋脊”人权事业的确立,结束了世界人类社会最后一个不知人权为何物、与世界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区域黑暗社会的统治,使新中国再也没有面积过百万平方公里、人口数量过百万而毫无人权的区域社会。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百万农奴解放的伟大历史事件,足以与世界任何国家和地区消灭奴隶制的进程媲美,而就其完全彻底和极其人道来看,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类似事件所少有的。本文从人类文明世界性进程的角度,对西藏民主改革、百万农奴解放进行比较研究和探讨。   一、西藏民主改革使世界上最后一个最大的封建农奴制区域社会消亡   奴隶制和农奴制曾经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非常黑暗的一页。大多数学者认为,农奴制社会形态是随着奴隶制解体后产生的。这个历史过程在世界东西方时间不一,大体上在公元前就已经开始,到10世纪前后封建农奴制成型。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古代和中世纪,奴隶制或农奴制形成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40页。)农奴制的典型,是中世纪欧洲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由于行使剥削权力的主要是领主,故又称封建领主制。在从公元5世纪开始西古罗马帝制解体的这段时间,日耳曼人的迁徙灭掉了西罗马奴隶制帝国,陆续建立了一系列新兴封建国家,这一过程一方面造成诸多战乱、沉重的税收与兵役负担、教俗贵族的土地兼并使大量的日耳曼自由农民破产,纷纷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农奴;另一方面,国王通过土地的层层分封,构建了一个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各级世俗和僧侣贵族占有大量的土地,拥有封建的领主权,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隶农权,他们将农奴限制在自己的庄园中进行奴役。大约到10世纪,西欧农奴制基本形成。史料记载,西方的中世纪社会,在欧洲很多地区的农奴生活在落后野蛮的压迫剥削中,没有人身自由,生活破落不堪,备受精神折磨,当时世界上很多地方的广大农奴毫无社会地位,也没有基本的人权。直到19世纪,在世界的东西方,俄国、印度、巴西等国仍保持着农奴制,而中国西藏是世界东方保留农奴制到20世纪50年代最大的一个区域社会。   19世纪中叶,沙皇俄国仍然是一个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直到1861年3月3日,亚力山大二世正式批准了废除农奴制度的“法令”和“宣言”。废除农奴制的法令,由《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的一般法令》等17个文件组成。法令规定:废除农奴制度,农民有人身自由和一般公民权,地主不能买卖和交换农民,农民有拥有财产、担任公职、进行诉讼和从事工商业的权利。在全部土地归地主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份地,但必须向地主交纳赎金(这种赎金大大超过了土地的实际价格)。农民在签订赎买契约之前还要为地主服劳役或缴纳代役租。《地方法令》规定,当农民使用的份地超过“法令”规定的数额时,或者分给农民份地以后,地主剩下的好地不到全部土地的1/3时,地主有权向农民割地。为管理改革后的农民,设置了地方贵族控制的村社和乡组织,并建立了监督农民的连环保制度。法令规定了农民有人身自由,地方不得买卖或交换农奴;农奴在获得人身自由时,在交付大量赎金的条件下可以从地主那里领得一份土地。但这是一次自上而下的改革,很不彻底。仍维护着地主的利益,保留着农奴制残余,所谓赎金更是对农奴的残酷掠夺。最后到20世纪初,随着“十月革命”农奴制才在俄国彻底灭亡。纵观世界西方,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兴起,欧洲各国和地区的封建农奴制陆续消亡。   1776年7月4日以发表独立宣言为标志,美国建国,美国《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就讲“人人生而平等”。但美国建国后的最初80多年,绝大多数黑人惨遭奴役;美国内战后,南方黑奴虽然获得解放,但制度化的种族歧视却长期存在。黑人和有正义感的白人,为黑人的自由和解放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861年,南方一些州宣布建立南部同盟,公开分裂国家。南方军队挑起战争,内战爆发。林肯政府维护了国家统一,废除了奴隶制,于1862年9月22日发表了《解放宣言》,宣布从1863年1月1日起美国400万黑人奴隶获得解放。废除奴隶制度也是拉丁美洲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与美国历史进程大体相当的拉丁美洲各国,在19世纪陆续取得独立后,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残余,盛行大庄园制,土地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而广大农民则贫无立锥之地。这种现象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还很普遍。在19世纪上半期,不少拉丁美洲国家宣布废除奴隶制。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也在19世纪中完成了这一历史使命。1886年,古巴殖民政府宣布在全岛废除奴隶制。拉美最大的国家巴西所取得的成就更引人注目,它在1888年废除奴隶制,接着又在1889年宣布推翻君主制,成立共和国。19世纪80年代,随着古巴和巴西最后宣布废除奴隶制,奴隶制度在美洲正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十分复杂,封建制、农奴制、奴隶制和原始公社制这四种社会形态并存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西藏依然是一个封建农奴制的社会,这一农奴制的历史据考有1000多年。我国史学界一般认为“西藏堪称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初期的农奴社会,与中世纪的西欧农奴制、十九世纪沙皇俄国的农奴制有着许多共同之处。”   在旧西藏被称为三大领主的统治阶级是由官家、贵族和寺庙上层僧侣及其代理人组成,约占西藏人口的5%,却拥有着西藏全部的耕地、牧场、森林、山川、河流、河滩以及大部分的牲畜和农具。西藏封建农奴制,带有更多的奴隶制痕迹,是一种残酷、罪恶的制度。西藏庄园经济中的奴隶制残余很重。所有荒地、草场,更不用说耕地,都为领主所有,不仅不允许任意开荒,连放牧也要遵照庄园土地划分的规定。95%以上的堆穷完全没有土地,没有完全人身自由,还要长年支差,与奴隶一年到头劳动没有区别。朗生带有明显的奴隶制度残余的痕迹,其人身依附关系比差巴、堆穷更严酷、更悲惨。差巴、堆穷和朗生三种人,约占西藏人口的95%,他们完全没有土地、草场等基本生产资料,连自己的人身也被农奴主占有,并无条件地被农奴主支差交租,他们不仅不占有土地,更没有人身自由,依附在某一领主的庄园为生。农奴主掌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大权,男女农奴结婚,要取得双方领主同意,农奴子女一出生,就登记入册,注定终身为农奴的命运。这样的社会制度在当时的西藏被认为是合乎法律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西藏地方处于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下,上百万的农奴和奴隶仍然生活在封建农奴主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下。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时,考虑到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协议规定,西藏社会制度必须改革,但这种改革中央不加强迫,由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西藏上层集团中的一些人把中央政府在西藏社会制度改革问题上的耐心等待和争取教育看作是软弱可欺,于1959年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悍然发动旨在分裂祖国的武装叛乱。中央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愿望,迅速平定了叛乱,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废除了极端腐朽、黑暗的封建农奴制度和政教合一制度,使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从此,长期被当作“会说话的牛马”的农奴和奴隶从此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获得了人身自由权利,成为自己命运和社会的主人。这个西藏历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使得世界上再也没有一个面积上百万公里、人口超过百万的农奴制区域社会,民主改革废除农奴制的功绩彪炳史册。   二、西藏民主改革使世界东方最后一个最大的政教合一区域社会终结   政教合一是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的制度,是宗教和政治结合最密切的施政形式。政教合一在人类文明史上也是一种广泛存在而十分黑暗的社会制度,在世界各地数百年间这种黑暗的制度往往伴随着封建农奴制盛行,废除这种制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普遍命题。近代多数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相继废除这一制度,中国的西藏地区的政教合一制度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仍然存在。   中世纪的欧洲政教合一制度下人性遭到极大的压抑,尤其教会极端蔑视人性,判定人生有原罪,即生下来就是有罪的,每个人的短暂一生就是为赎罪而活着。中世纪1000多年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欧洲社会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历史学家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因为政教合一,人民没有思想和信仰自由以及民主。所以,以政教分离和自由民主为特点的西方当代文明,是长期反对西方宗教专制的产物。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西方各国民众与宗教专制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付出了无数生命、鲜血的代价,才取得政教分离这一人类文明的进步成果,对整个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促进了全人类的文明进步。   在中古西欧,天主教会是西欧最大的封建主,贵族僧侣占有西欧三分之一的土地,实行庄园农奴制,横征暴敛,同时教会用神权支配人们的思想取向和行为方式,成为遏制广大农奴的精神枷锁。教会领主即僧侣阶层是中世纪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的代表,其中大多数僧侣本身就是帝国诸侯,或依附其他诸侯,都拥有大片土地和许多农奴、依附农。僧侣和其他贵族、诸侯一样,榨取自己所统治领域里的人民,甚至比诸侯和贵族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办法更为无耻残酷。   在教会看来,所有社会成员分为三个等级,教士是第一等,负责拯救人的灵魂,贵族次之,负责保卫国家,广大的城乡劳动者是第三等,承担社会劳动生产的义务,任何人都必须安分守己,不得违背。教会的神权支配着整个西欧人的思想取向和行为规范。教会和世俗领主结为一体,以三个等级的学说,用基督教的奴隶禁欲主义来维护封建农奴制。在中世纪,任何人违背了教会的信条、教会的道德、教会的原则,就要受到惩处,一旦被开除教籍,生命和财产都得不到保障。这种制度在中世纪时期拜占庭帝国、沙俄、阿拉伯帝国、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实行过。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利用宗教维护和加强自己的政治统治;而宗教首领为了扩大影响、争夺势力,又与封建统治者联合。掌握神权与掌握政权的两大集团既彼此争夺权势,又相互依赖和利用。欧洲历史上曾出现过宗教控制政权或由封建君主担任教主的局面。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多数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相继废除政教合一制度。一些国家实行严格政教分离,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各国宪法中直接提到政教分离。实行严格政教分离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国家不能给任何宗教予特权,国家不得给宗教团体予经费,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不得与国家分享行政权,国家政权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等。在近现代,只有中东少数国家仍然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也类似于中世纪欧洲的政教合一制度,是一种主要由僧侣主持管理一切政教事务的地方政权体制。按照旧西藏法律的精神,三大领主统治农奴是神的旨意,农奴受人统治是命中注定的,不能反抗。西藏社会数百年的法典中,明确地把人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等级森严地划分为三等九级,除了属于农奴主阶级的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三大领主”以外,其他全部是农奴和奴隶。建立在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的旧西藏封建农奴制上层建筑的核心是政教合一的制度。体现这一制度的旧西藏地方政府,是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压迫、剥削广大农奴的专政工具。旧西藏噶厦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供职的官员,都是由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组成的,达赖是其总代表。旧西藏是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专政的政教合一统治,宗教与政权紧密的结合,三大领主既用军队、法庭、监狱等专政工具来压迫广大农奴,又通过教权来压迫广大农奴。旧西藏的寺庙不仅成为三大领主迫使农奴就范的统治工具,而且本身直接压迫和剥削着农奴,使农奴受到极其残酷的双重压迫。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把封建农奴制推向极致,各种残酷的法规甚是完备,是对世界文明进步趋势的逆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残存到现代,是人类文明进步历程中的癌瘤。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历代中央封建王朝,对西藏的治理大多采取“因俗而治”的方式,很少对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度予以干涉,有的倒是修补完善,千百年来在世界东方保留了面积巨大的政教合一的区域社会。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摧毁了封建农奴制度和封建农奴主的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随后在1956年成立西藏自治区,藏族人民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民主改革的胜利,使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被彻底摧毁,实现了西藏社会历史进程的伟大跨越,在世界东方再也没有一个统治广大地区的政教合一政权。   三、西藏民主改革使生活在“世界屋脊”上的民族开创了崭新的人权事业   当欧洲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代表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的启蒙思想家们,坚决举起自由、平等、博爱理性主义的旗帜,发起了向封建专制神性主义的进攻。一种信奉天赋人权的思潮勃然兴起,以人生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由,建立起“人的宗教”,这标志着人类自我解放的追求进人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那个时候,人类文明的内涵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那就是只有把人的解放上升为社会的解放,才能使个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社会保障。   在世界当代各国法制建设中,人权的内容是近百年才逐渐明晰的。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一般认为:人权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民主权利,而其前提则是生存权。旧西藏的法制特点具有野蛮的强制性,其法理是中世纪的野蛮法的体现,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完全不同。从旧西藏制定和实施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年代来看,这种法制情况到20世纪中叶,延续了大约500来年。在这漫长的历史中,农奴主运用成文法或习惯法,设立监狱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刑罚极为野蛮残酷,如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庙之一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的残酷刑具。在北京民族文化宫的“西藏社会历史资料展”中,有当年被农奴主砍下的农奴肢体等许多实物和照片。在漫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里,西藏广大农奴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动辄遭到迫害。旧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从1959年3月开始的民主改革,废除了旧西藏的一切法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西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作为共和国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经过民主改革和筹备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西藏自治区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当代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西藏得以实行。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赋予了人的发展权。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颁布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趋完善,西藏人民充分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新西藏法制建设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西藏人民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地享有与全国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各方面事务的自治权利,依法享有受国家特殊扶持和保护的权利。可以说,西藏民主改革之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全面体现了联合国《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以及其他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国际文书所规定的平等、非歧视和特殊保护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表明了新中国的人权思想,展示了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的特点,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联合国1956年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第一编即规定,各缔约国遇到在债务担保、土地承租、女子婚姻和未成年人监护等方面存在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习俗时,“应采取一切实际而必要之立法及其他措施,逐渐并尽速达成完全之废止或废弃”。进入新世纪,2001年举行的联合国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宣布,奴隶制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反人类罪。2003年12月23日 在“反对和废除奴隶制国际纪念年”即将到来之际,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呼吁全社会重新致力于反对一切当代形式的奴隶制行为。呼吁回顾过去人们反对奴隶制的斗争,针对当代形式的奴隶制行为敲响警钟,并敦促各国将奴隶制问题列入课本。于此之间,法国、英国、美国等先后对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奴役制度和奴役行为出台政府文告进行谴责和反省,并予以道歉。2009年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大代表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决定》,这一个决定,本质地反映了人类历史以全世界的规模向前发展而不再是狭隘的区域生活的事实,也体现出西藏社会主体能动地意识到社会变革的意义,进而体现了西藏社会主体自觉继续推进西藏社会与世界一同进步的特征。综上所述,世界历史蕴涵着各国或地区历史外部多样性之中的一致性和整体性,西藏民主改革是人类文明进步历程中辉煌的一页。(作者系西藏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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