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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社保出台新规定 五项社保费可缓缴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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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礼
五项社保 可申请6个月缓缴
据了解,在2009年内,西藏将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暂时缓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费。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处长扎西顿珠说,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在经过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可以暂时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五项社会保险费。
扎西顿珠说,在缓缴期间,单位应缴纳部分需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存入个人账户。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核准缓缴单位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
两类补贴 同一企业只能选其一
扎西顿珠说,对于采取在岗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的困难企业,西藏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他说,这两类补贴同样仅限在2009年内,并且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将按照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标准予以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他特别提醒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两类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类,而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在岗培训 企业可申请培训补贴
对于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不裁员或裁员低于本企业职工总数15%、裁员总数20人以下的困难企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其进行审核批准后,从就业专项基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凡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4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凡培训时间在2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凡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
另外,对于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符合五条件 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那么哪些企业属于困难企业呢?扎西顿珠说,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合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2008年4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少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困难企业,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扎西顿珠介绍,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进行困难企业认定,企业申请进行困难企业认定时,先由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困难企业认定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申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各地(市)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要按月汇总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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