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李莉)银行[YinXing]操作失误,给一位客户重复打了两次贷款[DaiKuan],3万元贷款[DaiKuan]变成了6万元。而客户拒不承认多收到3万元,银行[YinXing]与客户打起了官司。 近日,经两级法院判决,银行[YinXing]最终追回了3万元损失。 两年前,石河子居民余勇刚(化名)在新疆石河子市一家银行[YinXing]贷款[DaiKuan]购房,贷款[DaiKuan]3万元,期限为一年。 对于当时贷款[DaiKuan]的支付情况,该银行[YinXing]的委托代理人说,“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YinXing]按合同规定于当天中午给余勇刚的账户上打入贷款[DaiKuan]3万元。由于银行[YinXing]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又在当天下午给余勇刚的账户上重复打入3万元贷款[DaiKuan]。即一共打入6万元。” 事后,银行[YinXing]在对账时发现了失误,多次找到余勇刚,希望他能返还3万元。但余勇坚持自己没收到银行[YinXing]多给的3万元贷款[DaiKuan],更没有支取过这笔钱。 直到余勇刚的贷款[DaiKuan]合同期满,这场纷争也未解决。 2010年7月,银行[YinXing]将余勇刚起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可直到开庭,余勇刚也没露面。 一审中,银行[YinXing]向法庭递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余勇刚的取款凭证、账户对账单。 法院查明:在余勇刚的账户对账单中,2009年5月26日13时20分和20时14分分别打款3万元。同年7月12日,余勇刚在账户中打款5000元,账户款合计为65000多元。而在贷款[DaiKuan]合同期间,余勇刚的账户上取款合计为63500元。 因余勇刚未到庭,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余勇刚返还银行[YinXing]3万元贷款[DaiKuan],并支付利息703.24元。 法院判决后,余勇刚终于露了面。但他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1月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面对银行[YinXing]出示的证据,余勇刚坚持认为:“我没有见到贷款[DaiKuan]以外的3万元。也没有取过这笔钱。银行[YinXing]单方面提供的、没有我签名的对账单,不能证明我取走此款。” 余勇刚提交了贷款[DaiKuan]期间专用的银行[YinXing]卡,并确定此卡一直由他保管,从未借给别人,密码也只有他本人知道。银行[YinXing]要求余勇刚提供与该银行[YinXing]卡相配套的存折,以打印此账户的交易情况,但余勇刚称“存折已丢失”。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前往银行[YinXing],用余勇刚提交的信用卡调取了此卡的交易明细表。经核对,与一审中银行[YinXing]提交的对账单内容一致。 法院认定:银行[YinXing]给余勇刚多放贷3万元的事实存在。余勇刚应将其多获得的3万元贷款[DaiKuan]返还给银行[YinXing]。 近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李法官: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银行[YinXing]是否给余勇刚的账户上多打了3万元贷款[DaiKuan]。 因余勇刚大部分取款均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完成,银行[YinXing]在客观上无法提供含有余勇刚签名的取款凭据。但银行[YinXing]调取的余勇刚贷款[DaiKuan]期间的明细账,是银行[YinXing]电脑系统自动操作完成,明确反映了贷款[DaiKuan]当日两次打入余勇刚账户3万元的事实,该明细账所记载的内容与法院用余勇刚自行保管的银行[YinXing]卡调取的交易内容一致。因此,可认定银行[YinXing]给余勇刚多放了3万元贷款[DaiKuan]。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余勇刚应将其多获得的3万元贷款[DaiKuan]返还给银行[Yin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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