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原台州市路桥区委副书记郑敏华因受贿案由玉环检察院向玉环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郑敏华出生于1964年,在职研究生,中共党员。经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下半年,郑敏华担任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台州某集团董事长徐学林为了使公司在承接开发区管委会宿舍楼项目及拓展其他业务方面得到郑敏华的关照,送给了郑敏华2万元,郑敏华收下了。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2年上半年,郑敏华担任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仁富,为了使公司参与开发的椒江区东京村“立改套”项目顺利通过审批,以及在今后的开发过程中得到郑敏华的关照,送给郑敏华20万元,郑予以收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今年3月12日,郑敏华在路桥区领导找其谈话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敏华退还了20万元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检察机关认为,郑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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