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实施办法(草案)》(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保障。
可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审议,是人大常委会实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为使常委会审议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实施办法》规定,常委会审议意见汇总整理后,需经主任会议通过,再交政府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或者交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处理。《实施办法》还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不通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区县人大有权监管市级垂直管理部门
区县人大如何依法开展对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一直是一大难点。《实施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实施监督。 (何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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