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电子银行个人[GeRen]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银行开办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 《暂行办法》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GeRen]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GeRen]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GeRen]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 境内外个人[GeRen]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银行和个人[GeRen]办理电子银行个人[GeRen]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GeRen]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外汇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GeRen]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GeRen]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GeRen]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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