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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09-05-04
  本报讯 (驻西藏记者 王世玉) 为切实增强干部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根据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部署要求,日前,西藏自治区决定从5月1日起,提高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
  西藏自治区明确表示,自2009年5月1日起,全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单职工从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及其配偶(或者单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的6倍,且不超过购买商品住房总价或建造、翻修、大修总价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从5年延长到8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具体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收入、偿债能力、抵押、担保、信用度和申请贷款干部职工的流动性等情况确定。
  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西藏建设厅、财政厅要求,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年度贷款计划指标,分季度合理安排贷款规模,控制贷款总量,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与归集存量的平衡。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的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有关年限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和程序。除享受低保、失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予以支取外,严禁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购建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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