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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规定:私自拆除、转卖徽派古建将受处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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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黄山市文物部门获悉,《黄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不日将公布。以后,即便不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地面古建筑,也不能随意拆除、转让和买卖;确实需要的也要经上级文物部门同意。《办法》颁布后,黄山民间的徽派古建筑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黄山有徽派古建筑万余幢,乡间古建筑经常被拆除,很多构件流失外地,城镇古建筑等则常常在开发中被毁。”黄山市文物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徽州有文物之海之称,仅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有406处。该市为切实保护文物资源,制定了《黄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黄山市及区县今后必须将文物保护事业的基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增长提高拨付比例,对所需的修缮、维护等费用要及时拨付。而上述要求之前在很多地方未能实行。 “以后,在有古民居建筑的村落新建、拆建、改建建筑物,须经过当地文物部门同意后才可办理审批手续。”黄山市文物局负责人胡荣荪说。他说,城市开发建设中,即使遇到尚未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也不得私自买卖、转让等,一旦发现将受处罚。 按照《办法》规定,以古村、古建筑为景点的,门票收入须有20%用于文物保护和修缮等,上级文物部门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确有需要在文物所在地进行拍摄的,也要履行报批手续。严禁走私、盗窃、违法买卖古民居建筑物件、附属文物等,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及古民居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行为。 《办法》还规定,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如滥用权限和不履行职责,甚至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相关人员将被行政处分,甚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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