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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发商可用房屋预售款支付农民工劳务费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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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春节将至,辛苦了一年的农民工盼望着拿工资回家过年。北京市建委负责人日前表示,北京市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要做好劳务费的结算和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如果开发企业确实有资金困难,可将房屋当期预售款作为农民工工资,同时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建委朱和平委员告诉记者,北京市已经成立了工程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如果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存在工程款结算争议,开发企业应先支付双方已经确认数额的工程款,并将存在争议的工程款以现金方式办理提存公证或以同等价值的未销售房屋作为抵押。已结算的劳务费,因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困难的,由开发企业支付劳务费;开发企业确实有资金困难的,可先用房屋当期预售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双方在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得损害购房人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果分包单位发生违法用工或企业负责人携款潜逃的情况,那么由分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劳务费中予以扣除。如分包款已经支付完毕,则由总承包企业向分包单位追偿。”朱和平说。根据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严重后果的,如果施工企业确实没有资金向农民工支付工资,那么可以提出申请,经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李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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