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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路上昂首阔步 建设领域续写30年辉煌
2009-05-04
  改革开放的30年,是建设领域解放思想、加快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也是城乡建设蓬勃发展的重要时期。30年间,建筑业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地位逐步确立,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成就,是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不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的结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建设领域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继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夺取城乡建设改革发展的新胜利。 改革将进一步深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建设领域将进一步深化体制和机制改革。第一,要完善住房政策。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和住房政策体系,对不同住房支付能力的家庭,实行有区别的住房政策,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第二,要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指导各地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编制廉租住房规划并督促执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强对农民住房的政策研究。第三,要继续推进建筑业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第四,要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继续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强化政府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第五,要加快职能转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改进服务工作,发挥行政效能。 建筑节能将持续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建设系统将持续推进建筑节能和城市减排工作。一是落实《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法律制度,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是继续大力推动建筑科技创新工作,实施北方地区供热改造等节能减排重点示范项目;三是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相关规定,着力抓好对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工作,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四是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管,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率;五是落实建筑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执行。 农村建设将加快进行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农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继续抓好农村建设工作。
  首先,要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逐步加大政府投入,重点实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程。明确各级政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在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其次,要落实乡镇和村庄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组织规划编制的责任,扩大村庄规划的覆盖面。探索建立适应农村实际需要的县乡两级政府农村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对农村建设的指导管理。再其次,要探索建立满足统筹城乡发展需求的体制机制,推动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向周边农村延伸。 市场监管将常抓不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设领域将继续巩固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改革取得的成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第一,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等手段,增加住房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拆迁的全过程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第二,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按市场化原则管理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市场、现场监管协同联动的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第三,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研究制定资金归集办法,完善贷款制度,提供公开、方便、快捷的服务;健全信息监管机制,制定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城乡规划将稳步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系统将继续加强城乡规划工作。

  今后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继续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要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镇化和城市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衡发展。 标准法规将继续完善   过去的30年中,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逐步完善,中国的建设事业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制定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做好《建筑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准备工作,开展《住宅法》制定前期研究,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快标准定额的制定、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加强对标准定额实施的监督工作,为城乡建设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通过建设系统的共同努力,在未来的日子里续写过去30年的辉煌。
(本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宣传处供稿,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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