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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转包:转走的信誉 包来的隐患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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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茜
这段时间,江苏某建筑劳务公司经理王某如同热锅上的蚂蚁,他几乎天天奔波于公安、劳动和建设部门之间,想给自己讨个说法。然而,王某的公司已被取消了招投标资格。谈到此处,王某叹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呀!”
事出有因:贪图小利违法转包
2006年10月,王某的劳务公司和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签订了一份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总合同额为2236万元。在选择项目经理的时候,王某将部分项目转包给了在北京的老乡李某。王某从中提几个百分点的利润,其他的事务统统交给李某。也就是说,他自己的劳务公司并没有参与这部分工程建设。于是,隐患就此埋下。 开工后,一切都还顺利。2007年春节过后,由于资金问题,业主和总包方产生了一些纠纷,工程一度停工。后经协调,工人复工。 2008年春节前,工人要返乡,由于一些诸如工期延误、人员返乡的费用问题还没有解决,李某找到了总包方,要求得到包括产值和索赔款在内的1600余万元。经初步协商,总包项目经理向集团申请1360万元作为付给李某的费用。但由于前期的一些纠纷没有解决,总包集团最后只批复了200万元,加上先前支付的进度款1040万元,一共给了项目经理李某1240万元,还差120多万元没有给付。
携款而逃:劳务公司欲哭无泪
在还没有搞清楚是业主欠总包方工程款,还是总包方拿到工程款没有给劳务公司的时候,李某自作聪明,带着70多人围拢了业主的售楼处。结果业主报了案,闹事的人被公安人员带走了。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建设部门、公安部门都介入了。李某竟带着总包方给他的1240万元和劳务公司借给他的100多万元消失了,包袱却留给了劳务公司。王某后悔莫及,如果当初没把工程转包给他人,后果怎么会这样? 律师解释,劳务公司经理王某将工程转包给李某,属于违法行为。李某没有将劳务费发到工人手中,根据相关规定,王某必须再次支付劳务费。 实际上,早在几年前,原建设部就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通知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将劳务费支付给非法转包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未足额发放或携款逃逸,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违规单位再行支付。
专家指点:合法合规平安生财
北京市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刘哲生表示,要想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首先要确保开发商、总包企业、劳务公司这条资金链的各个环节都能规范操作。政策只负责规范操作下出现的问题,像这样的非法劳务转包,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害人又害己。 据了解,北京市在今年5月出台了相关办法,要求实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制度。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刘哲生指出,既然建设部门已经有了明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那么劳务企业只要规范操作,就可以维护自身利益,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劳务费拖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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