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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加大城市道路治理力度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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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驻河南记者 王新顺 特约记者 李育军) 近日,河南省建设厅下发通知,规范全省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通知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能再次开挖。 通知要求,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各管线工程同步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开挖道路。未经市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开挖道路。同时,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所有弱电管线和低压供电线路应当入地。对同一条道路前后两次开挖的时间,通知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和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批准。城市主、次干道填埋过路管线,原则上要采取顶管及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实无法做到不开挖方式施工的,应按路宽分半幅先后施工。要安排在交通流量较小的夜间进行工程施工,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开挖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5日至7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施工通告后,方可施工。 通知要求全省道路施工必须提前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道路开挖后的路面修复工作,由市政部门统一组织修复,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保证路面接茬平顺、外观整齐、碾压密实,各管线申请单位严禁自行施工。道路修复由市政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质量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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