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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文给公共建筑“限温”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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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摄 本报讯 (记者 王茜) 日前,北京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北京市发改委联合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全市公共建筑对室内温度的控制加强管理,给公共建筑“限温”。 通知要求,空调房间均应具备温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仪表;在可自主调节室内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置带有温度显示功能的室温控制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进行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使用空调系统或设备的公共建筑,除医院等特殊单位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公共建筑外,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今后,北京市公共建筑的新建与改造工程,均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记者了解到,今后,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既有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要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采购、使用合格的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设施;节能改造的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控制和其他建筑能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对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控制及其他建筑能耗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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