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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今后须设安全生产费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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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0月28日,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企业若发生四类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人要降级降分,同时,要将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纳入预算编制。 根据新近出台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按主营业务及安全生产风险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交通运输的中央企业,第二类为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等产业的中央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中央企业。 行使降分降级处理的分别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的中央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二类、第三类的中央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 此外,《办法》还要求中央企业按国家和行业的规定足额提交安全生产费用,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取得实效。 对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投入恰当的金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要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郭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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