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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凤友
近期,有关在集体土地上能否搞房地产开发以及土地流转、小产权房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尽管某些问题暂时已被定调,但笔者如下困惑仍是不能解决。 第一,国土资源部有关领导提出,农村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不能建高尔夫球场。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笔者的疑问是,是否农村集体土地变成经营性用地后就可以搞房地产开发了?那么,它的依据是什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谁来划分,如何划分?法律的依据是什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是不是说它仍然不是国有土地呢? 第二,关于小产权房和城中村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领导说,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搞。对此,笔者的疑问是,如果小产权房用地履行了相关手续,是不是就应该叫“商品房”?小产权房的定义到底由谁来定?城中村问题的症结何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真的就眼不见心不烦吗? 第三,关于土地流转问题。按照经济学与法学原理,在产权未清晰界定之前,自愿的交易存在吗?目前,农民的地权是不完整的,因此,得到真正的保障几乎不太可能。如此一来,相应的地方政府(有开发商参与)向农民低价征地、转手高价卖地的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试问,这算不算是对农民利益的侵害? 第四,想提醒大家的是,八九亿农民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其实是没有房产证的。因为,建房用地是没有被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试问:同是中国公民,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的国民待遇咋就那么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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