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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将设专项资金 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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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10月28日宣布,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材材料生产与推动利用,特别是支持汶川地震建材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 财政部表示,日前已研究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10月中旬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中明确,获国家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与制定,财政部批准的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相关的支出。 《暂行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将按再生节能建材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须满足技术、经济等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贷款合同及结息凭证等,对企业申报的贴息资金予以审核确认。贴息期为上年的6月29日至本年的6月30日。财政部将不定期地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资金申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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