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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严格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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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不能通过初步审查: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二、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三、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五、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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