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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国第一部绿色建筑国家标准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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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茜
2006年3月7日,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同年6月1日,此标准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从住宅和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出发,多目标、多层次地对绿色建筑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作为一部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它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酝酿编制的?它的出台过程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标准》的起草人之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副院长曾捷。 曾捷介绍道,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爆发使人们意识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高速文明发展难以为继,耗用自然资源最多的建筑产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完善了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体系,我国也逐步开始了对建筑节能的研究,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标准和规范。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引入绿色建筑理念。但什么样的建筑才算是真正的绿色建筑,当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有些人误以为绿化面积大就是绿色建筑,水景观、水系做得多就是绿色建筑,节能效果明显就是绿色建筑……虽然当时有一些国外的绿色建筑标准可以用来评价这些建筑,但因为这些标准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曾副院长说。 她强调,因地制宜是绿色标准的核心理念,绿色建筑应注重地域性,对我国来说,“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应该是绿色建筑首先要达到的要求。曾副院长回忆说,实际上,2005年10月原建设部颁布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已经给出了绿色建筑的定义。但在《标准》研究编制的过程中,起草小组又召开了多次会议,专门商榷绿色建筑定义的科学表述方法。其中有专家对“最大限度”几个字提出质疑,认为这几个字表述不够准确。但经过讨论后,最终还是坚持保留了这几个字,并形成了最后的文字: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曾副院长介绍,《标准》中有一条是对人均居住用地指标的规定,原先并没有这一条,但在评审过程中,有专家指出,“节地”部分中没有实质的、确切的条款是不合适的,并最终加上了这条出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曾副院长也表示,这条规定可能会限制大户型住宅和别墅参加绿色建筑的评价。 虽然《标准》编制的时间较短,但我国在“十五”期间就已系统地开展了大量的绿色建筑研究工作,国际合作和示范项目工作也同时进行,在绿色建筑方面积累了大量理论和实践经验。2006年3月7日,《标准》终于出台了,并于当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绿色建筑的国家标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积极引导、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曾副院长表示。她说,《标准》提出的各项指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节能技术的不断成熟,《标准》也会随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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