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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申报工程消防验收新规定出台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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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俎少娟 张建华) 日前,河南漯河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漯河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许可限制申报制度》的规定,自本月20日起,河南漯河承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向该市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如果存在提交虚假资料情况的,该工程在一年内将不得就同一建设项目再次申报消防验收。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漯河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消防行政许可限制申报制度》。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存在六种情况之一的视为提交虚假资料,经查证属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在1个月至12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建设项目再次申报消防验收的处罚。这六种情况分别为:建设工程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作为合格工程签署自检验收合格意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准擅自更改设计,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建设单位作为合格工程并签署自检验收合格意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及系统功能尚未调试开通,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作为合格工程并签署自检验收合格意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的;涉及消防安全的土建工程尚未施工安装完毕,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建设单位作为合格工程并签署自检验收合格意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填报合格自检报告的;建设单位作为合格工程并签署自检验收合格意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的,经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过二次以上(含二次)仍未通过消防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据了解,因存在上述六种情况被限制申报的单位,在限制期限未满前再次申报该建设项目,消防部门将依法不予受理。同时,对于擅自降低技术标准施工和未经核准擅自更改设计的,对责任单位将严格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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