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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格执行拆迁制度保障拆迁户利益 |
200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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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驻浙江记者 徐杰) 日前,记者从浙江省建设厅有关部门获悉,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浙江省提出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狠抓拆迁安置落实,对凡是超过回迁期限没有安置好拆迁户的,督促其尽快落实安置。 据了解,在拆迁过程中,浙江省将对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擅自降低安置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监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依法行政、官僚主义严重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纠纷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发生重大群体事件和严重后果的,均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浙江省明确指出,全省要重点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造。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区域和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原则上除必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外,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 对拆迁主体不符合要求,拆迁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浙江省还提出,要强化拆迁听证调解在拆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在严格拆迁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愿意,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做到文明拆迁人性化操作。 日前,浙江省海宁市在加强拆迁许可管理推进盐官景区建设和保护上,根据房屋拆迁许可申请,进行该项目房屋拆迁许可听证会,就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与拟拆迁地块产权人就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协商,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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