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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让文物在利用中保值增值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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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安领弟/文 李忠民/图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从此,我国的文物和古建筑有了法律保护。
那么,《文物法》是什么时候开始酝酿的呢?它的出台又经历了怎样的过程?7月17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的古建筑文物保护专家郑孝燮和罗哲文两位老人。当年,他们为推动《文物法》的出台作出了巨大贡献。 “1978年改革开放,第五届政协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拨乱反正,其中一项就是给文革期间所谓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平反。”今年93岁高龄的郑孝燮先生谈起当年《文物法》的出台,思路依然非常清晰。他回忆说,当时政协多次组织专家到全国各地调查文革期间文物和古建筑的损坏情况,去的第一个地方就是河北承德避暑山庄。避暑山庄和外八庙的内外环境本来是很协调的,但因为有些地方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文物古迹的内外环境失控,因而出现了乱占、乱拆、乱堆、乱砍的现象。调查时,避暑山庄的古建筑仍被军队和地方占用着;藏四库全书的文津阁被用作老干部疗养所;为保证冬季供暖,假山前居然修了又高又粗的砖砌大烟囱;乾隆宴请蒙古王公的万树园被北京军区266传染病医院占用…… 当时,北京的大钟寺也被改作工厂。当郑老他们去调查时,工厂的工人指着郑老说:“你们都快进棺材的人了,还管这些闲事干什么?”通过调查,政协委员们看到了文物和古建筑被损毁的情形,了解到不少人文物保护意识薄弱,对此他们十分痛心。尽管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暂行条例》,但是《文物保护暂行条例》已明显不适合我国国情,此外,它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调查之后,政协委员纷纷建议将《文物保护暂行条例》升级为国家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文物和古建筑。于是国家文物局开始酝酿起草《文物法》。
谈起起草《文物法》的情形,今年85岁的罗哲文先生拿出他当年的一些手稿兴奋地说道:“《文物法》是在《古建筑保护、维修、管理、利用的办法》和《文物保护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我有幸参与了这些文件的起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对文物和古建筑保护,准备出台一个文物保护的相关办法。那时候,27岁的罗哲文被调到文化部文物局任职,曾在中国营造学社研究学习古建筑的罗哲文成为当时国家文物局最年轻的古建筑专家。因此,他被委任为《古建筑保护、维修、管理、利用的办法》的主要起草人。罗哲文首先翻译了前苏联文物保护法。罗老介绍,当时前苏联的文物法在国际上是比较先进的,它包括了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两部分。1952年,罗老在前苏联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国的《古建筑保护、维修、管理、利用的办法》。1958年、1959年,罗老再度起草了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则,1961年由国务院发布了《文物保护暂行条例》,但《文物保护暂行条例》中依然没有加进对文物的利用这部分内容。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文物保护暂行条例》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这让参加起草工作的罗老十分高兴。在对《文物保护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补充的基础上,1982年11月19日,我国的《文物法》终于诞生了。 罗老介绍,《文物法》比起《文物保护暂行条例》,最大的发展就是把对文物利用的内容加进去了,这在国际上都是先进的。“文物要一保二用。所谓利用,不是指像解放初期和文革期间那样,在古庙、古寺里开工厂,而是要合理利用,把文物作为历史教科书,对文物进行科学研究,向普通百姓开放,这样文物才会有价值。比如,故宫的开放,平遥、丽江的旅游开发,就最大限度发挥了文物的可利用价值。”罗老认为“利用”这部分内容是很重要的。 郑老认为,《文物法》将保护文物升级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扩大了文物保护范围,同时吸取了文革期间的教训,更加适应我国国情。罗老充满信心地说,《文物法》使保护文物从此有法可依了,但它也并不是完美无缺。后来,《文物法》又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以后依然会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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