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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近期实施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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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要求,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共10条,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且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办法》强调,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明确规定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住宅使用说明书应明确规定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以及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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