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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规范房屋质量问题投诉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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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驻山东记者 李守峰 通迅员 陈朝玲)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去哪里解决?要投诉该找谁?谁又为市民来排忧解难?刚出台的一份《东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将对东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做出刚性规定,购房者在买房后又多了一道“护身符”。 《办法》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投诉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房屋质量监管部门将对质量问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出现不予配合、整改态度消极、故意拖延等行为,责任方将会受到批评、公开曝光或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义务,可能会被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不认真返修,经多次返修仍不能消除其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予退房或调房。 依据此《办法》,有10类情形投诉无法受理。投诉前未先行与保修责任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超过保修规定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换房等要求的;涉及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处理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重复投诉的;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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