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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规定建筑节能专项内容须公示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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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后,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场所、施工场所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都必须明确地公示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等信息将一目了然。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建筑节能必须公示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以及对没有公布的开发商的处罚措施等各方面都予以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公示中必须包含的内容有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购房者和出售者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作出承诺性约定。 《管理办法》对公示时限也作出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15日内,应该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商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5日内,应该在销售现场按要求将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公示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等,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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