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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亮相 农民工免费维权
2009-05-05
本报记者 赵志国   2008年,对劳动者而言是利好的一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陆续开始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距离5月1日的开始实施时间也越来越近。
  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建筑业的农民工带来了哪些利好消息,建筑业农民工如何利用新的法律来维护自己在劳动争议方面的权利?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专长的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刘铭律师,请他从建筑业农民工维权的角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
农民工应积极主动维权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劳动仲裁收费标准是按照标的数额的1%收取,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从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将实行免费。
  刘铭律师认为,这一规定将大大减少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特别是对于经济相对紧张的农民工,“不花钱就可以打官司”,减少了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对于提高他们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
  刘铭律师建议,农民工要提高维权意识,积极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

农民工应在一定期限内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刘铭律师说,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新的亮点,《劳动法》的劳动仲裁申请期限是60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增加到1年,同时,对于追要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没有了时效限制。
  刘铭律师指出,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对农民工来说,就不会再有因为超过时效而丧失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工资的权力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意味着无论过去多久的时间,农民工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农民工无需考虑维权时间成本   “一裁终局”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个亮点体现在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时间成本,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以诉讼来拖延时间的行为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刘铭律师在解释“一裁终局”时说,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要经历双方协商、劳动部门调解、劳动部门仲裁、人民法院两审几个法律程序,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两个月的期限,人民法院一审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二审三个月的审理期限,累计走完所有的程序大概需要一年时间,这就造成当事人的“讼累”。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些农民工就是因为“时间长,太麻烦”而放弃权利维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限缩短,这一状况有望彻底得到改变,农民工将不会再为劳动仲裁付出太多的时间成本。 “举证倒置”
农民工无需为部分证据担忧   “举证倒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又一个亮点。


  该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刘铭律师说,现行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劳动者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事实上,用人单位往往掌握着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劳动者无法取得的证据,这就造成了劳动者无“证”可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这点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不能掌握的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 调解协议特殊对待
农民工可直接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
  刘铭律师解释说,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愿意维护自身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对于拖欠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减少了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几个法律程序,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再一次减少了农民工的维权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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