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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葆华
在本次政协会议上,记者发现,数份委员提案都对农民的权益问题进行了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已成为促进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的不容忽视的新型劳动群体。据有关调查显示,至2005年底,我国有1.4亿农民工,且每年以500万人的速度持续增长。因此,关注关爱农民工,让他们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权益,是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农工党中央在一份提案中提到,农民工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保障现状令人十分担忧。据调查显示,59.3%的农民工生病以后没有就医,另有40.7%的人中绝大多数是自费就医。他们在某医院调查后发现,在该院住院治疗的农民工30%放弃住院,23%人选择返回家乡,已经住院的也有29%因经济困难主动要求出院。某市有关部门出资29万元,为20个工地2000名农民工、1000名环卫女农民工体检。结果显示,建筑业农民工中高血压发病率达22.6%,50岁以上的达到了55.3%,环卫女农民工患乳腺疾病17.3%,子宫肌瘤17.8%,妇科炎症63.9%。2004年7月,在有关会议的通报上显示,我国每年有13.6万人死亡于职业病,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在工伤死亡较多的矿石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学危险品生产的3个行业死亡事故中,农民工比例也高达80%。 他们认为,造成这些事情的原因主要是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 首先,受国家户籍制度的限制,人为地形成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性。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没有城镇参保资格,故享受不到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由于离开农村,不能有效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医疗保障。 其次,农民工医疗保障出现了政策空缺。在城乡两项保障制度快速稳步发展的同时,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却游离于两项保障制度之外,两种制度都没有明确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即使让农民工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与其务工现状相背离,致使大多数农民工仍处于无保障状态。 再次,法律对农民工医疗保障权利保护不到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失去工作者,只能获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最后,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在区域和城乡之间有效对接。近年来,不少地方尝试将农民工医疗保障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但这种地区性政策无法适应农民工流动性需求。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极大矛盾,使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提案中谈到,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始终没有很好解决,根本原因是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缴纳费用高,参保率低、退保率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是企业按工资的20%、个人按8%缴纳。高缴费导致企业参保不积极甚至回避,农民工也希望拿到眼前的实惠工资和补贴而不愿参保。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政策不足和操作障碍,由于养老保险政策设计只能转移8%个人账户部分,而其余20%属于当地统筹基金不能转走,因此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几乎不接收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转入。 为此,他们建议设计“完全积累型” “低缴费低待遇” “多层次广覆盖”政策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基石。完全积累型即企业缴纳和民工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全部记入“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要低,可考虑个人缴纳工资的4%,企业缴纳4%—8%。这样一方面减低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又激励农民工,同时对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也能起积极作用。 另外,建议制订特殊的政策法规,保全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允许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自由、全额转移。“完全积累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非常关键的一条是“必须强制农民工不允许退保”、保全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允许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自由、全额转移。 除此之外,各地政府还应该建立民工养老保险监管中心和信息系统,形成全国一盘棋的体系,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监管中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季度把当地民工缴纳信息汇总到中心,开发网络信息系统,按个人社会保障号做民工查询缴纳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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